論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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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關係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9-4202(2010)06-155-01
  摘 要 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關係總體可以分為兩個層次:融合互動性和矛盾衝突性。融合互動性強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在公司實踐中的配合效應,二者共同服務於公司的運作發展。
  關鍵詞 公司法 公司章程 融合互動
  
  公司法與公司章程同樣是國家強制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合體,但因各自所代表的主導價值理念不同,二者在公司設立、運作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存在很大差異的。一方面,公司法偏向於國家強制,注重公司運作當中的公平、公正和整體效率,因此公司法通過法定形式規定了公司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公司責任型別、股東權利義務、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公司社會責任等等,並在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當事人自由變更。通過這些公司基本制度和框架的構建,國家實現了對公司的巨集觀規制。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偏向於當事人意思自治,注重基本的.自由、自治理念及公司運作中的微觀效率,因此公司章程通過當事人協商訂立的形式記載了公司具體的組織結構,經營目標、運作程式等內容,並在實踐中具體適用,從而達到公司設立發展的目標。如果把公司比作大海中朝著特定目標航行的輪船的話,那麼公司法可以被比作是指南針,公司章程則是具體的操舵手,前者負責指定航線,保障不會出現大的偏差,後者承擔具體操作執行任務,解決如何在實際航行中有效地前進。二者同樣是極其重要的,缺少其一公司都無法實現其既定的發展目標。
  一、公司法是公司章程的前提和基礎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基本框架,為公司的成立、運作設立了特定的範圍。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具體運作當中的契約性、自治性檔案必須以公司法為其基礎和依據,不能任意突破公司法所設定的框架和範圍。以我國的相關規定為例,公司法的前提和基礎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生效
  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公司章程的制定依託於公司法之規定。雖然學界對於公司章程是否因登記才生效存在不同觀點,但即使否認公司章程因登記而生效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在公司章程作為自治合約,本無須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