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作用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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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矩不成方圓。公司章程對於一個公司的運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一個公司的靈魂。

公司章程的作用與效力

公司章程指的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必備的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制定的,調整公司內部的組織和經營活動,確定公司、股東、董事和監事等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法律檔案。

一、公司章程的作用

(一)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必須在公司成立之前制定,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合意起草並簽署。這時的章程對外尚不具有效力,只是發起人或股東之間就即將成立的公司在運作、管理和利益分配方面達成的合意的書面表現形式。此時如要改變章程內容,需要發起人或股東一致同意。

(二)公司成立後公司章程的作用

1.對外公示作用。對外的公示作用是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最直接的作用。依法公開的公司章程可以向第三人提供有關公司的基本資訊,從而大幅度地降低其資訊收集的成本,章程的公示就達到了提供資訊的作用。該項作用涉及到的另一主體是國家,實踐證明,市場經濟的完善需要國家巨集觀調控的“無形之手”與市場調節的有形之手”協同並用,互相配合,國家對經濟進行管理監督是必需的。政府可以通過公示(登記)來了解公司的相關情況和資訊,從而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降低盲目性干預所帶來的監管成本。

2.對內自治(約束)作用。這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的對內自治作用。這種自治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對內的約束力上。一是,公司章程約束公司本身及其機構組成人員。二是,公司章程約束公司股東。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章程性的檔案,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和之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必須受公司章程對其產生的契約約束力。三是,公司章程約束股東之間的關係。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的關係也作了相關規定。股東因自身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則對方股東可以提出相關權利請求。侵權人應當承擔因違反章程所帶來的不利後果。

3.預測作用。公司章程的預測作用,即公司章程在其修改之前是確定的。這種確定是公司發起人的合意,這其中的合意不但蘊涵了合意人要遵守合意的意思,同時這種合意隱含了合意人對公司未來的期望(公司設立者設立公司的本意就帶有對盈利的預期)。這種期望以合意的方法通過公司章程的形式記錄下來。一是對公司性質的預測。公司章程的名字內容就包含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字眼,這是對公司成立後公司屬於何種性質公司的預測。二是對公司經營的預測。一則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第二項內容即公司經營範圍,在這種規定下,章程對以後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有預期的。二則公司章程對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及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等一系列的規定,也是對公司經營狀態的預測。三則公司章程的各項規定無一不是為公司良好運轉服務的,這也包含了對公司盈利和虧損的預期。三是對公司風險的預測。開設公司是一項投資,投資必然存在風險。章程的各項規定整體就是為了公司能夠盈利或者說經營狀況良好,這蘊涵了章程對風險的合理迴避,也蘊涵了公司應當如何將風險降到最低。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司章程對公司風險是有一定的預測意義的。四是對公司糾紛的預測。公司章程關於股權、利潤分配等問題,其實是為了更好避免或者地解決公司運轉過程中出現地利益糾紛問題。同時,關於解散、清算、重組等的規定在本質上也是一種糾紛的解決方法抑或說是對公司糾紛的預測。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對內效力

1.對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係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在設立初期就必須具備公司章程,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應當擁有其獨立的章程,作為公司成立的基本必備條件之一;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如果公司在設立的過程中沒有公司章程,必然的法律後果之一就是公司設立無效。公司章程不僅在設立時不可或缺,在公司解散中也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最基本的規範性檔案,它對公司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公司的組織機構即公司的權力機關、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關、監督機關都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在其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第二,公司應當使用公司章程上規定的名稱,在公司章程確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有一點需要補充的是,在公司章程的空間效力上,通說認為,公司章程的空間效力及於公司內部。按照法人的一般理論,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公司內部可以具體理解為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可見,從設立到開始運營直到解散,公司的組織和活動一直都在受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和制約。

2.對公司內部關係的效力。我國《公司法》第11條針對公司的內部關係明確地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的所有者—股東,公司的管理者—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監督者—監事都要嚴格遵守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職責。公司章程對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效力主要是:股東依照公司章程享有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的義務;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作為公司機關的成員,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則的效力突出體現在對他們的規定方面。公司章程是有關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的規定,也是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的重要依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都是公司經理職權的重要來源之一;不僅如此,董事會的具體構成和許可權與股東會的具體構成和許可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等公司內部機關的規定都是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調整的。

(二)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

1.對第三人表明信用。由於公司章程對外是公開的,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其公開性尤為廣泛。它是向第三人表明信用和相對人瞭解公司組織及基本情況的最重要法律檔案。各國公司法基本上都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以便於相對人瞭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依據,也有利於維護交易活動的安全。

2.接受政府管理和服務的依據。公司的發起人以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設立的要件之一,向政府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這就意味著公司向政府做出了書面保證,保證公司將按照章程所定的準則從事組織和經營活動。政府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了章程,就等於接受了公司所做的保證。公司違反章程,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處罰。同時,國家也以公司章程為基礎,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為公司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