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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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檔案。公司章程作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在公司存續期間具有重要意義。

公司章程的內容

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的具體內容可因公司種類、公司經營範圍、公司經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都可以歸為以下三類:

1.絕對記載事項。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對於絕對記載事項,公司有義務必須一一記載,沒有權利作出自由選擇。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將導致整個章程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公司章程的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列舉規定了某些事項,但這些事項是否記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決定。相對記載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3.任意記載事項。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認為需要協商記人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運轉且不違反強行法之規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則的事項。如公司之存續期限,股東會之表決程式,變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之報酬等。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並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章程訂立

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共同訂立,是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訂公司章程,否則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訂立,是指由股東或發起人中的`部分成員負責起草、制訂公司章程,而後再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同意的制訂方式。公司章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同意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載明事項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事項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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