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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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司章程,那麼關於建築公司章程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建築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鑑!

建築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建築工程作業分包;建築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 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萬人民幣,佔總資本**%, **出資額為**萬人民幣,佔總資本**%。

2.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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