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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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有何具體規定?深交所是否對《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等的審批許可權有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章程

答:

除了《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等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外,本所還對股東大會的審批許可權作出細化規定,主要包括:

(1)《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0.2.5條關於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6條關於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11條關於日常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2)《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0.2.5條關於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6條關於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7條關於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12條關於日常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3)主機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5號—證券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披露外,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主機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5號—放棄權利》規定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上市公司放棄權利的若干情形”

(5)主機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6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若干情形。”

(6)《創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修訂)》規定的“上市公司單次實際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20%的,應事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7)《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證券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8)《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7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規定的“上市公司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的,無論金額大小都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9)《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的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