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要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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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章程要包括哪些內容?
  公司作為一種社會團體,它還必須有自己的章程。一般公司的章程由發起人或全體原始股東依法制定,其目的是為了規定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原則。一旦生效,公司章程對公司本身以及公司全體成員都具有約束力。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②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數;③股東的權利和義務;④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⑤公司的法人代表;⑥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另外,在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中還應當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轉讓出資的條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還應載明每股股份的.金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利潤的分配辦法以及公司的通知和公告等辦法。

  一般章程一經生效,應當具有約束力並且其內容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果要變動章程內容,應當經過法定程式。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要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的2/3以上通過方可。而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則也應經股東大會代表2/3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並且,任何公司章程變動,須經該公司所在管轄區的工商行政機構進行變更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