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立法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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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法與證券法的立法協調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其他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1]證券法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恐怕沒有哪兩個法律象公司法與證券法那樣,相互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絡,在《公司法》中存在著證券法律規範,在《證券法》中存在著公司法律規範,已經是一個令人習以為常的法律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首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調整物件具有密切聯絡,即公司的經營活動與投資者的投資活動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經濟聯絡,以致事實上不能把公司經營活動和證券市場活動截然分開,由此決定了公司法與證券法的調整範圍之間也沒有截然的分界線。(1)公司法與證券法在規制物件上的交叉性。股票、公司債券、新股認購權證等,既是公司法的規制物件,也是證券法的規制物件。股票發行使公司得以籌資增加資本,資訊公開與公司的財務管理有關,上市公司收購引起公司資本結構、組織結構的變化,在這些活動的不同階段或者不同方面,分別要受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的規制。作為證券市場主體的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等,既要受公司法的規制,也要受證券法的規制。(2)公司法與證券法在調整範圍上的結合性。證券法與公司法各自有不同的調整範圍,然而其調整範圍的結合性是非常密切的。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關係,證券法則作為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關係來調整。股票發行如果不公開進行,由公司法調整;如果是股票公開發行,則該活動還要由證券法調整。對於股票或公司債券發行,有關證券發行事項的公司內部議決的內容與程式,由公司法調整;而證券發行中公司向投資者公開資訊所產生的關係,則由證券法調整。(3)公司法與證券法在調整目的上的互補性。公司法之宗旨,是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2]證券法之宗旨,是為了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3]因公司法與證券法宗旨的密切聯絡,兩法的調整目的之間具有密切的互補性。公司法所要實現的公司組織與公司行為的規範性,是證券市場公平性與秩序性的基礎;證券法所要實現的證券市場公平性與秩序性,則能夠進一步促進公司組織與公司行為的合理性與合序性。

  另一方面,在立法技術上的必要處理,也會使得規範公司活動的法律規範和規範證券市場活動的法律規範,在某種程度上交叉存在於同一法律之中,這在我國公司法中表現的尤為明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公司制度的完善處於一個互動的歷史階段,因而我國有關證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曾經出現過相互交疊、分野不明的狀態。在公司法制定頒佈的1993年,我國的證券市場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急需以較高層次的法律規範規制證券市場活動,因當時制定證券法的時機尚未成熟,所以在制定公司法時,在其中包括了許多性質上本應屬於證券法的法律規範,例如股票發行審查制度、公司債券發行審查制度、上市公司制度、股票或公司債券發行時的資訊公開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資訊持續公開制度等等。在證券法於1998年頒佈之後,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範繼續有效,與證券法中的法律規範相結合而構成我國現行證券法律體系的核心部分。

  然而,證券法與公司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域,各自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公司法是規範公司組織和公司行為的法律,公司資本的募集、股份的移轉,原本是公司法規制的領域,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資本的執行方式發生了變化,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和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權益,證券法據此確立其立法宗旨、調整範圍和實現機制,有關證券的法律制度向與公司法不同的`方向和領域展開。實事求是地說,在我國公司法中包含證券法律規範,與其說是立法當時對公司法與證券法關係進行科學判定的結果,不如說是為了解決當時調整證券市場活動的急迫需要而採取的實用立法選擇。在證券法於1998年頒佈之後,如何協調公司法中的證券法律規範與證券法中相關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就變得十分重要十分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