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現代司法理念對“執行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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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現代司法理念對“執行難”的思考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規定的程式,對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遠用國家的強制氣力,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強制負有義務確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它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人民法院通過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是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維護主義市場程式,保衛社會主義法制的同一和尊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

  隨著市場經濟的,依法治國程序的推進,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日益顯示出它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相當困難的條件下執行了大量的案件,但仍有很多生效的法律文書未能執行,未能兌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執行難”的存在已經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權威與尊嚴,了人們對整個法律制度的信心,損害了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正當權益,破壞了交易公平與安全,這一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

  所謂“執行難”,是指由於當事人自身的客觀因素引起的,一些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不履行法律義務,採取軟拖、強頂、躲避,甚至以死相要挾,或者有的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人為地轉移財產阻撓法院強制執行,或者被執行人無力承擔舉證財產所在的舉證不能等引起的案件難以執行的局面;同時也由於執法環境差、執行立法不夠完善、法院執行力度不夠、執行職員怠於執行、地方行政保護主義干預司法獨立等非當事人自身因素所引起的案件得不到實際執行的局面。

  “執行難”是主要表現為:⑴被執行人難找;⑵執行人財產難尋;⑶被執行財產難動;⑷抗拒執行的案件難查;⑸申請執行人舉證不力使法院無從執行;⑹執行財產的權屬有待確定致使法院無法迅速執行;⑺立法的缺陷導致執行過程中缺乏實踐操縱性,給執行職員的依法辦案增加了難度;⑻法院職員編制的限制引起的執行機構氣力配備不足;⑼執行隊伍素質不高,個別執行職員犯官僚主義,怠於執行案件;⑽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受委託執行法院或協助執行法院不配合,不協助,使委託、協助執行案件執行效率降低;⑾裁判文書製作簡單,未能對證據進行逐一的認定,亦未對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加以翔實而又明確的'表述,導致當事人對裁判文書的公正心存懷疑,對履行裁判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持消極態度甚至牴觸情緒,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執行難”;⑿如個別案件的裁判文書對執行事項的表述模稜兩可,不具體,以致案件無法執行。⒀審執分離所引發的難執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題目的規定》(試行)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審判職員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除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外,對於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審判職員一般不主動依職權裁定對被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為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式開始前轉移財產提供了機會,使執行程式開始後的執行工作無法順利進行;⒁法院為追求社會的穩定而不得已的慎重執行而引發的執行工作難以開展,如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以死相威脅,法院不得已而採取暫緩執行,對其進行思想說服工作等;⒂地方行政保護主義干預司法獨立妨礙法院執行。

  在談到法院“執行難”的題目根源的時候,大家都已先進為主地形成一種思維定勢,首先想到的就是法院,大做特做法院的文章,卻疏忽了當事人這一至關重要的角色。客觀地說“執行難”的根源分別存在於被執行人、社會和執行機構三個方面。首先,是被執行人的原因。債務人當前和將來都根本沒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債權人的債權當然難以實現,進進執行程式也是徒勞無益的,這種執行當然的困難的。其次,是社會根源。它又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社會治理機制不健全,對於債務人的財產及信用狀況缺乏有效控制,以致發生“債務人難找,債務人的財產難尋”的無奈;二是地方及部分保護主義思想作怪,外部干擾嚴重,因而出現“協助執行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尷尬局面。再次,是執行機構的原因。一是少數執行機構消極不作為,如對於債權人的申請久拖不執,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查不找,對於受託執行按兵不動,對於明顯的執行錯誤不理不糾,等等;二是個別執行機構違法積極作為,如違反法定程式查封或解封財產,故意高估或低評被執行財產,違反法定順序清償或分配財產,強迫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阻礙甚至對抗外地法院執行,等等。因此,把“執行難”的原因完全回咎於人民法院,板子全打到法院身上,也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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