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集團訴訟對我國代表人訴訟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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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縱觀世界各國的群體訴訟機制,其中,備受關注和好評的非美國的集團訴訟莫屬了,其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發展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我國近些年來也有不少學者對其進行研究和探討,試圖加以借鑑和引用,從而服務於我國的司法實踐。本文試通過對美國集團訴訟的探討,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提出完善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美國集團訴訟 代表人訴訟 司法實踐
  中圖分類號:D9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6-244-02
  
  在當今世界迅猛發展的時代背景之下,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生產關係日漸複雜,社會關係逐步多元化和多層次化,因此,各種糾紛也接踵而至,這對於我們的司法系統造成了一定的壓力和動力。因為隨著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傳統的民事訴訟中單純的一對一的原告被告模式也逐漸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往往在一些糾紛中,可能涉及到多個主體參與到訴訟中,從而導致了群體訴訟機制的產生。縱觀世界各國的群體訴訟機制,其中,備受關注和好評的非美國的集團訴訟莫屬了,其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發展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我國近些年來也有不少學者對其進行研究和探討,試圖加以借鑑和引用,從而服務於我國的司法實踐。通過新聞媒體的報道,我們可能對集團訴訟有著這樣的一個感性認識:一些資金雄厚的企業,不論規模多麼龐大,資本多麼雄厚,歷史多麼悠久,口碑如何值得稱讚,一旦遇上了集團訴訟的麻煩,都很可能一夜之間傾家蕩產,名譽掃地,造成無可挽回的惡果。我國的群體糾紛解決機制是代表人訴訟,由於我國法治程序起步較晚,因此不免有些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試圖通過對美國集團訴訟的探討,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提出完善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建議。
  一、美國集團訴訟的概念、條件和程式
  (一)美國集團訴訟的概念
  美國集團訴訟是指訴訟一方主體人數眾多、且不可能同時參加訴訟,因存在共同的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而產生糾紛,以一個或若干個成員作為集團代表人,代表整個集團提起並進行的訴訟。法院受理集團訴訟案件後所做出的判決,其效力不僅及於直接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同時對於涉及到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的`其他集團成員亦具有法律效力。
  (二)美國集團訴訟的條件
  美國集團訴訟成立的必要條件有三個,主要體現為:
  1.訴訟一方主體人數眾多。這是群體糾紛的普遍特點,也是集團訴訟產生的原因之一,一方人數眾多,具有較為複雜的法律關係,因此需要求諸於集團訴訟來解決。眾多成員由於同一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而形成了一個虛擬的集團,而且人數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傳統的共同訴訟無法有效地加以解決。但是在民主法治社會當中,我們不能犧牲小部分人群的利益,如何二者兼顧,這就得利用集團訴訟,只要沒有明確表示退出集團訴訟的集團成員,最後的判決都對其具有法律效力。
  2.集團成員之間存在著共同的法律問題或者事實問題。有無共同的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是適用集團訴訟的核心條件,集團的範圍也是據此來劃分的。這是虛擬集團成立的動因之所在,也是法院確立案件是否為集團訴訟的標準。在日常生活當中,譬如因為消費者權益而引發的爭議,不久前日本豐田的召回行動所牽涉到的車主維權事件,就是因共同的事實問題所引發的集團訴訟。或者由於某一法律法規的條文規定不當從而導致的糾紛,則可能是因共同的法律問題所導致的集團訴訟。與此同時,集團訴訟中要求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