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送達制度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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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訴訟送達制度完善的思考

【摘要】送達制度是我國司法程式中的重要銜接點,是保證司法效率、體現司法公開、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界定了民事訴訟送達制度內涵,總結、分析了民事訴訟送達制度的立法現狀、存在問題,並在拓寬送達主體範圍、規範送達程式、細化送達方式等方面提出了相關完善建議。

 【關鍵詞】民事訴訟;送達;完善

隨著我國司法建設的不斷完善,社會公眾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已經成為人們的首選。而“送達難”一直困擾著我國的司法實踐,制約著法院司法效率的提升。新《民事訴訟法》中對送達制度進行了修訂,但仍然存在著規定過於簡單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因而,確立科學合理的送達制度,對於保證程式公正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民事訴訟送達制度內涵界定

(一)民事訴訟送達制度的概念

在我國,民事訴訟送達並沒有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給出定義,學者在研究過程中,認為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送達制度應當是指享有送達權的個人或者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條件、範圍、方式和程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給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制度。因此,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應當由送達主體、送達程式、送達方式等組成。

(二)民事訴訟送達制度基本特徵

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特徵。第一,民事訴訟送達制度主要是一種職權行為。人民法院享有最全面的送達權利,是依照自己的職權,並非是依照當事人的申請,因此是一種職權行為。第二,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是一種司法行為。送達起始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為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並且貫穿整個訴訟程式之中的一種司法行為。第三,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是有明確的送達物件的訴訟行為。我國民事訴訟的送達物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第四,民事訴訟送達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的司法活動。送達是司法行為,是公權力的行使。因此,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

二、民事訴訟法送達制度立法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現狀

我國民事訴訟法送達制度依據以下法律規定,主要內容有:

1.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民事程式基本法,其在第七章第二節以九條法律條文規定了七種送達形式。其中,直接送達是主要送達方式,其他六種是在直接送達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採用。並對每一種送達形式的使用條件、遵循程式、完成時間、法律後果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2.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是一部專門法,其中,第七章對送達制度進行了專門規定。雖然該章只有簡單的兩條,但是,卻對送達制度有了突破性的法律規定。

3.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中對送達制度的規定很少,也很簡單。為了彌補《民事訴訟法》規定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如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並實施《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該司法解釋共十條,不僅對《民事訴訟法》中的送達制度作出瞭解釋,還作了補充規定。2004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該解釋規定了郵寄送達時應當採用法院專遞的形式,在大多數案件可以適用的原則下,部分案件不可以適用為例外,規範郵寄送達,提高送達率。新民訴法頒佈後,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適用民訴法的解釋。對送達程式、範圍、方式等做了更為詳盡的解釋。

4.涉外民事訴訟送達。2006年頒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對涉外民事訴訟送達以及涉港澳臺送達的也作出了一系列解釋。

(二)存在問題

雖然2013年新的《民事訴訟法》對送達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司法實踐中“送達難”的問題仍不斷出現,使社會公眾對司法的公信度提出質疑。

1.送達主體單一。有的法院由立案部門負責送達,但限於人員、時間及當事人難找等多種因素,導致起訴狀等法律文書送達不到當事人,出現了法院不能在7日立案的問題。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後分配給某個法官審理,並由其負責對法律文書進行送達。這種以辦案法官“一條龍”式的辦案方式,不僅會使法官提前接觸當事人,難以保證法官的.中立性,也會加大辦案法官的工作量,無形中延長整個案件的審理時間,降低司法效率。

2.送達程式不規範。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中對於送達的程式規定並不是很明確,導致在實際活動中不規範問題頻出。對於應當分別送達的,卻由一人全部代領;應當由至少兩人到場完成送達,只去一個人或事後找人代簽;貪圖省事,直接以打電話形式通知,結果受送達人根本沒有出現;送達文書內容及形式不規範;受送達人以送達無效為由不予參加訴訟。

3.送達方式規定不嚴謹。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中規定了七種送達方式,但是在表達上過於原則化。在執行時易出現偏差。如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將文書留置在其住所。但對住所如何界定沒有明確,再如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適用公告送達。但是受送達人失去訊息多久算是下落不明,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增加了當事人的困擾。電子送達是最新的送達方式。但對如何確認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執行中還會出現種種問題,這必然制約電子送達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4.簽收人範圍過窄。受送達人根據其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收人的範圍過窄,就為受送達人逃避簽收提供了機會,也為其拒絕訴訟義務提供了空間,使得法院無法順利的實現送達活動,增加了訴訟成本和訴訟的難度,降低了司法效率。

三、完善民事訴訟送達制度之建議

(一)拓寬送達主體的範圍

1.專職集中送達制度。成立專門的送達部門,專人專職負責送達工作,將辦案法官從送達活動中釋放出來,這樣做不僅職責明確,而且也方便配備更好的裝置,達到節約訴訟成本,在具體設定上可以根據各個法院情況確定。2.非法院人員參與制度。律師、當事人也可以讓其成為送達主體。當事人更容易促成送達的實現,但應當明確當事人送達文書的範圍,如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等。傳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涉及到實體性權利的文書則必須由法院進行送達,防止當事人惡意拖延送達或者不送達。

(二)規範送達程式

規範送達程式應當遵守以下幾個原則:第一,正當程式原則。正當程式原則也應成為民事送達制度的主要指導原則。送達證明是證明確實已經送達的書面記載,是證實送達程式合法、有效的重要根據。第二,監督原則。監督是對送達程式的監查和督促。除了法院的自身監督以外,還應當接受當事人的監督。第三,充分原則。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應當充分、具體,這是送達的具體標準。送達人員應當充分利用相應送達方式的法定程式,使受送達人能夠及時、充分的瞭解案情,並據此參加訴訟活動。第四,責任原則。法院未按照規定的程式向受送達人進行送達,是一種怠忽職責的行為;接受送達是受送達人的義務,受送達人惡意規避法院的送達行為是一種妨礙司法的行為,無論是哪一方違反了程式規範的規定,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細化送達方式規定

在直接送達中,應當擴大“同住成年家屬”的範圍。家屬不應當以長期共同生活為要件,代簽收的親屬不得為對方當事人。留置送達的送達地點應當進行擴大,不應當侷限在現居住的地方,還應當擴充到戶籍所在地的住所,受送達人辦公場所的收發室等。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在受送達人的地址明確,法院可以選用郵寄送達。公告送達中要對“下落不明”的條件應當加以限制,應當明確規定以當事人的申請為要件。為了保證電子送達能夠生效,設立專門資訊送達平臺。電子送達方式的回執,由資訊送達平臺出具。電話送達時,特別是簡訊、語音送達,送達人還應當進行電話錄音存檔,防止受送達人因不識字導致送達無效。

(四)擴大受送達人範圍

擴大同住成年親屬的範圍,如果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的其他親屬雖然不與其同住,但是關係密切且沒有糾紛的,可以列入到受送達人的範圍。在法人和其他組織中,高階管理人員是現代企業組織管理制度中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的管理層,其地位和作用要遠遠大於辦公室、收發室等,因此,應當將高階管理人員的簽收視為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送達。合夥企業不同於法人,每一個合夥人都是最終權利和義務的承受者,他們對法律文書的簽收,也應當被認定為是對合夥企業的送達。分支機構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的對外聯絡機構。分支機構對送達文書的簽收也應當視為對受送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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