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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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由依法定程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並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的司法制度。其主要價值是利用普通群眾有別於職業法官的生活經驗、民間智慧和專業知識,提高對案件事實的審判效率,以達到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證司法廉潔、增強司法權威的目的。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律追溯及現狀

我國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第75條提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七五憲法第25條第三款規定: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七八憲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群眾代表陪審的制度。對於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提出意見。而恰恰是現行憲法即八二憲法卻未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作出規定。但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分別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必要時可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但以上所有法律都未對如何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做出具體的規定。

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我國曆史上第一部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後出臺了《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從2005年起,人民陪審員制度開始全面有序進行 。

儘管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法律和實踐中仍存在大量缺陷,司法界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利與弊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法律制度不完備;陪審員履職往往流於形式,有時只是為了組成合議庭,解決審判力量不足的問題;陪審員日常管理工作機制不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經費難以保障等等。

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且行且謹慎

2013年5月23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人民陪審工作電視電話會上,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做好選任工作、健全工作機制的要求”。在“做好選任工作” 方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實現人民陪審員數量翻一番,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條件按照本院法官人數2倍的比例增補;要注意提高基層群眾特別是工人、農民、進城務工人員、退伍軍人、社群居民等群體的比例,確保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的三分之二。會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貫徹落實這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主要落實的是“倍增” 計劃。有的法院人民陪審員人數已提前達到現任法官人數的2倍甚至3倍。

筆者認為,這樣盲目追求人民陪審員人數的“倍增”計劃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比起人民陪審員,當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特別是民事審判人員嚴重不足的問題更值得重視和解決。人民陪審員只是在庭審時參與案件的`審理,而審判員除了組織庭審外,開庭前後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任務更艱鉅,工作更繁重。好多法官超負荷工作,工作壓力非常大。

其次,關於人民陪審員名額的確定問題。《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在不低於所在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二分之一,不高於所在法院現任法官人數的範圍內提出人民陪審員名額的意見,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七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由此看來,陪審員人數超過現任法官人數甚至達到2至3倍,與現行《辦法》不符;調整人民陪審員名額應該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需要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確定,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來確定。

再次,關於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 “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而在大多數基層法院原管轄區域內,如果按照倍增計劃提高“基層群眾特別是工人、農民、進城務工人員、退伍軍人、社群居民等群體的比例”的要求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其文化程度有很多不能保證達到法律要求。在人民審判員的選任上,要注重數量,更重要的是注重質量。即便是在現行法律有缺陷,實際操作困難的情況下,也應該先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而不是“違法”而行,特別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前提下,更應慎而為之。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是要立法先行,完善法律體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施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這就要求首先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包括將人民陪審員制度寫入憲法,制定《人民陪審員法》,修改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三大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對人民陪審制度的設定、人民陪審員的權利與義務、考核管理、執行職務保障、責任追究等等做出明確、科學、合理的規定。

二是在陪審員的選任上,既要重視其廣泛性和代表性,又要注重綜合素質。要注意吸收不同行業、不同專業、不同年齡、不同性別、不同民族的人進入人民陪審員隊伍,又要注意人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文化素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倒查問責制”,這就對人民陪審員的文化素質、道德素養和基本法律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切實解決“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問題。按照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時,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法官同等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上,陪審員往往不會、不敢或不願意發表意見。導致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知識欠缺,陪審員的職權同其專業素質不對稱。所以,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崗前培訓和任職期間的審判業務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

四是要加強管理,嚴格執行“隨機抽取”原則。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的確定方式和流程,要實行“隨機抽取,有序進行,對於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按照陪審員自身專長進行選用,避免將審判任務固定地交給少數積極性高、審判經驗豐富的陪審員,以致於他們變相成為“編外法官”,這樣會導致人民陪審員工作任務完成不平衡,也不利於實現人民陪審員制度司法民主,加強司法監督的目的。

五是要全面落實人民陪審工作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同級人民政府要將人民陪審員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人民法院要做到專款專用,保障人民陪審員培訓經費、交通用餐補助、以及無固定收入者的補助,提高人民陪審員積極性。

六是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贏得人民群眾對人民陪審工作的理解與支援。人民陪審員的權利與義務同在,職權與責任共存。要積極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意義與作用,增強人民陪審員的自豪感、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吸納更多優秀人員加入人民陪審員隊伍,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