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當防衛制度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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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正當防衛制度 完善
[內容摘要]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賦予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一種重要權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勵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從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的正當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過對正當防衛的概念、特徵以及防衛過當等法律題目進行評析,並闡述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具體內容,由此而提出關於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運用的相關題目。並結合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內容的規定,對正當防衛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
  [關 健 詞]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不法侵害,無過當防衛,必要限度  一、正當防衛的歷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正當防衛對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社會秩序以及公民的正當權益都起著積極重要的作用。從正當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方面來看, 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措施是刑罰無法取代的。從習俗到法律、從觀念到學說, 正當防衛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又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 它萌生於復仇, 蛻變於私刑, 歷史淵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會。作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確立, 是1791 年的法國刑法典。可以說, 現代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制度, 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賦人權論的產物。  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 是在總結新***主義時期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時期的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產生的, 有著深刻的社會政治根源。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採取正當防衛行為, 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979 年頒佈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當防衛條款的原貌, 只是防衛過當“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見, 立法的取向是逐漸放寬對正當防衛的限制  二、正當防衛的目的和意義  (一)正當防衛的目的  答應運用私力救濟受侵害的權利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時代的規則,現代法治國家中應該由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式來阻止侵害或解決衝突,個人運用私力來阻止侵害或解決衝突一般而言是不被答應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國家機關來阻止或恢復來不及時或不可能時,不答應私人運用私立救濟就不僅不能保護受侵害的權利,還將難以維持法律秩序。正當防衛作為國家機關公力救濟的補充,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從正當防衛的法定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正當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正當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正當防衛的概念中佔有主導地位,它對於理解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的本質以及確定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目的的正當性表明正當防衛不是違法侵害,更不是對不法侵害人的懲罰,它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是一種有限度的防衛行為。它充分說明了正當防衛行為僅僅是在正當權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脅之中的一種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正當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採取的緊急救濟措施,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擊。  正當防衛行為在客觀上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當防衛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在性質上有著內在本質的區別。我們只有明確正當防衛的目的,才能知曉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正當權利的本質,才能真正把握住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二)、正當防衛的意義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正當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特別是現行刑法中對正當防衛規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補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適當地放寬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除原則性地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以外,還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作了特別規定,這就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鬥爭。  三、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1979年刑法對於正當防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它是建立在傳統的正當防衛觀念基礎之上,把正當防衛與刑事犯罪緊密聯絡,對正當防衛的界限缺乏明確界定,司法實踐中對防衛人過於苛求,不能實事求是地處理防衛案件。因此,新刑法對正當防衛立法作了重大修改,為公民積極行使正當防衛權提供了軍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刑法第二十條分三款進行了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較舊刑法有可了以下變動①: 1、增加了保護利益的內容,擴大了保護物件範圍。 2、增加了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內容,從而使正當防衛的概念更加明確,也為正當防衛的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標準。3、放寬了防衛限度的條件。79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是防衛過當,而新刑法則修改為正當防衛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可見,新正當防衛的限度大大放寬,在確定防衛行為是否應負法律上的刑事責任時,必要限度成為參照標準而不再時盡對標準。4、規定了無過當之防衛,即盡對正當防衛。這時新正當防衛制度較正當防衛制度的最重要的修改。 5、將正當防衛行為由“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改為“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這一修改消除了對過當行為處罰上的誤區,使減輕或免除處罰成為法定的硬性規定,即某一加害行為只要認定為防衛過當,在堅持加害者負刑事責任的同時,必須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而不象以往那樣在綜合防衛過當的動機、手段、時間條件、危害後果等基礎上決定是否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舊確保了對防衛過當“罪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