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知識之關於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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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是指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費用。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工會經費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關於工會經費

(一)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於會員活動支出。

1.職工教育方面;2.文體活動方面;3.宣傳活動方面;4.其他活動方面。

(二)工會直接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等其他維權支出。

(三)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四)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裝置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資訊網路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購建、辦公裝置購置、專用裝置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資訊網路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並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餘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於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五)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六)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七)以上支出專案以外的必要開支。

基層工會應該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各項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不準將工會經費用於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不準將工會賬戶併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按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撥繳的部分,對於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各單位繳納的工會經費40%上解上級工會,60%由基層工會使用。市總工會收到的工會經費(籌備金)後,按照規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

全額徵收的工會經費,40%部分上繳市總工會,市總工會再按照規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60%部分市總工會通過區總工會或主管局工會逐級下撥至繳費單位工會;個別徵收比例為40%的繳費單位或按規定執行特殊比例的企業,不存在返還。

工會經費撥繳有以下兩種方式:

(1)先繳後返。

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先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全額向工會組織撥繳,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者向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上級工會組再按規定比例(一般為60%)轉撥給繳費企業基層工會。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建會籌備金全額向上級工會組織撥繳,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者向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

在規定時間內成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再按規定比例(一般為60%)轉撥給繳費企業基層工會,在規定時間內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以前繳納的工會建會籌備金不再返還。

(2)分級撥繳。

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後,按當地規定比例(一般為40%)向受委託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留成部分(一般為60%)由企業同時撥付給其所在的基層工會,取得本單位基層工會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企業按規定計提工會經費,但是沒按要實際撥繳,不可以稅前扣除。如企業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但計提了工會經費,沒有撥繳,以作為日常活動開支,不可以按照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

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和憑撥繳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代收憑據,按照撥繳的全額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需要扣減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比如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經費50萬元,同時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後收到上級工會返還的工會經費30萬元,轉至企業工會的賬戶,不考慮其他情況(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企業可稅前扣除工會經費50萬元,不是30萬元。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規定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籌備金,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個別徵收比例為40%的繳費單位或按規定執行特殊比例的企業,按照“40%的繳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地方總工會組織返還給企業的工會經費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總工會按照一定比例將工會經費返還給企業,其返還物件是企業的工會組織,並不是給企業的,且是作為企業工會的活動經費,屬於專款專用,並按要求轉至企業工會的賬戶。在返還工會經費的賬務處理上,如果企業專門設立了工會組織,並且單獨核算,則返還的工會經費資金應當直接轉為企業工會組織的收入,工會單獨進行核算。如果企業規模較小,工會組織不健全,工會組織未單獨進行核算的,則返還的工會經費在賬務處理上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企業若發生了工會活動經費可以直接從“其他應付款”中支付。

2.金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

(1)工會經費的扣除有限額限制,企業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在工資薪金總額2%以內;

(2)企業在計提工會經費的扣除限額時,要特別注意計算基數的確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並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工資薪金的提取數總額,也不是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

(3)如果企業工會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時,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准予扣除的工會經費,賬面計提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取得合法、有效憑據

工會經費不是憑發票而是憑撥繳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應包括各級工會交由稅務機關使用的《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書》(用於銀行轉賬)、《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憑證》(用於收取現金)、《代收工會經費通用繳款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等相關扣繳憑證,企業可憑上述憑證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