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知識之關於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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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由國稅負責徵繳。文化事業建設費對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採用兩種方式徵繳。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關於文化事業建設費

  稅法知識之關於文化事業建設費

(1)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網際網路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專案、文體節目或者通告、宣告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釋出、播映、宣傳、展示等。需要注意的是,廣告設計、廣告品的文印晒圖不屬於廣告服務,要釐清廣告展示與會議展覽展示的區別,在徵繳時需要正確劃分。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笨豬跳、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文藝表演、文化活動、體育表演不屬於娛樂服務,旅遊公司應旅遊者要求組織安排的文娛服務也不屬於娛樂服務,不屬於徵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範圍。

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是指釋出、播映、宣傳、展示戶外廣告和其他廣告的單位,以及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單位。在我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提供廣告服務僅僅是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包括廣告代理),從事廣告服務的個人無需再繳納該費。而對於提供娛樂服務的,則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均需按規定徵繳。

境內繳納義務人和境外來華並在境內設有經營機構的繳納義務人,按照繳納義務發生事件、繳納地點、繳納期限與相應服務的增值稅相同。境外來華並在境內提供應徵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則由接受方作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對於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發生上述情形的,由廣告服務接受方扣繳。來華文藝演唱會、藝術體操表演等不屬於徵繳範圍。

由於廣告服務與娛樂服務在經營模式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在應繳費額的確定和計算上也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可以差額徵繳,後者全額徵繳。

計算文化事業建設費時所依據的銷售額是包含增值稅的含稅銷售額,這是與其他稅費的一個重要的區別點。

提供廣告服務實行差額徵繳,即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沒有支付的,則全額繳納。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3%

對於允許實行差額徵繳的,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主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娛樂服務營改增過渡期間的營業稅發票、符合規定情形的扣繳的增值稅完稅憑證等。

提供娛樂服務實行全額徵繳,即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文化事業建設費原則上與增值稅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