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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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開徵的一種規費。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範圍,歡迎大家閱讀!

2017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範圍

  2017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範圍: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六條規定:“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徵收範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第七條第(七)款規定:“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專案、文體節目或通告、宣告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點第(四)項規定:“單位和個人開辦“網咖”取得的收入,按“娛樂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代理業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9〕353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的規定,凡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作宣傳的行為,只是在經營過程中轉託有關新聞媒體釋出,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營業稅稅目註釋》關於‘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專案…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的解釋,對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徵收營業稅。亦即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第一條的規定:“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印發,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

(一)繳費義務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繳費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扣繳義務人解繳期限,與解繳營業稅的期限相同。

(三)繳納地點

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