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合同延期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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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滲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要主動去學習法律的知識,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建設合同延期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借鑑!

關於建設合同延期的法律知識

  關於建設合同延期的法律知識

 1、工程開、竣工日期的'確定

合同對開、竣工日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開工日期可以發包人出具的開工通知書日期為準,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準;若發包人要修改的,則以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導致工期順延的情形

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並及時做好書面記錄:

(1)發包人未按約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稱指定代表)未按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

(8)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等。

3、工程順延的催告義務

發包人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二百八十三條和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承包人應當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承包人在發生工程順延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發包人或指定代表。

4、停工期間的確定

經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停工時間從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暫停和恢復施工都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