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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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和個人僱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

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知識

(一)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人僱工)中的事故。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工傷事故條例另行規定。

(二)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僱用的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實施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三)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四)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賠償條件

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建立了實際的事實勞動關係。

(二)職工必須有受到人身損害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

認定基本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得認定情形

[5]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