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廣州退休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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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廣州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及職工死亡待遇標準

法律知識:廣州退休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

一、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1.喪葬費=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67×3個月=13701元

2.撫卹金=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67×3個月=13701元

3.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月平均工資4567×6個月=27402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1.喪葬費=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67×3個月=13701元

2.撫卹金=死亡前最後一個月本人基本工資×20(由財政支付)

三、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在職人員死亡待遇:

1.喪葬費=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67×3個月=13701元

2.撫卹金=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月平均工資4567×6個月=27402元

3.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月平均工資4567×6個月=27402元

4.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社保人員金額全部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

(注:以上各類人員均可領取喪葬費,而撫卹金等其他待遇由社保部門根據死亡人員具體情況確定)

相關資訊:

工亡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依據上述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依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穗人社函[2016]1393號):2015年度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作為6764元。

故喪葬費為6764元×6個月=40584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1195元×20=62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