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改革了養老金計發辦法,是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計算辦法。
老辦法(老人) | 過渡辦法(中人) | 新辦法(新人) | |
基礎養老金 | 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 | (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 (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
個人賬戶養老金 | 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120 | 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 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
過渡性養老金 |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帳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4% |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帳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 |
過渡性調節金 | 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放過渡性調節金 |
二、個體勞動者養老金如何計算
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辦法計算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本人不願意延後續繳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