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業所得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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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體系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為特徵,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原則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援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因此,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時,需重點關注稅收優惠政策惠及的以上領域。具體來說,企業可以從以下方面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

2017企業所得稅籌劃

一、利用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中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對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鼓勵,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1.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予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該條規定是以一個納稅年度為計稅期間的,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如果超過了500萬元,則超過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具體籌劃時,企業可以有意識地控制一下轉讓所得金額,超出500萬的部分可以推遲到下個年度收取,從而從分利用該優惠政策。

2.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新稅法中取消了必須是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地域限制;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以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能夠享受到稅收優惠;同時取消了兩年定期減免的所得稅稅收優惠。在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進行稅收籌劃時,首先要求企業選擇的是國家鼓勵的行業,解讀好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其次要創造條件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對於現有的僅在某些部門開展高新技術業務的企業,其可以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還可以適當地使用價格轉移法,將一部分利潤轉移到該高新技術企業,使集團整體稅負降低。總之,就是努力創造條件使企業享受15%的低稅率。

3.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具體是指企業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時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沒有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的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這個規定充分反映了國家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這方面的鼓勵與支援,企業應把握這個時機,加大對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進而獲得較高的利潤,為持續發展增添活力。如企業可以與科研機構聯合開發新技術,這樣技術開發的費用,跟外購專利技術的費用相比,除了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部技術開發費外,還能加計扣除費用的50%,這對企業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4.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的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這裡的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企業就是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如果創業投資企業想要選擇創業企業來進行股權投資時,不妨順應國家政策,將目標投向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同時又可以享受到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5.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固定資產按期提取的折舊費用是可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抵扣的,故具有抵稅的效果。在利用該條優惠政策進行籌劃時,需要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如在盈利企業,需要選擇最低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方法,讓折舊費用以最快的速度扣除完,儘快收回固定資產投資成本;對正處於所得稅稅收優惠期內的企業,應選擇較長的折舊年限和在該期間折舊攤銷額較少的折舊方法,以免浪費了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果;對於虧損企業,如果某一納稅年度的虧損額能在今後的納稅年度中得到稅前彌補,則選擇折舊年限短及加速折舊的方法,反之亦然。當然稅法對摺舊年限跟折舊方法還是有限制的:企業所選取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法定折舊年限的60%,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選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的,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二、利用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對農林牧漁業專案、基礎設施投資給予了稅收優惠,規定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投資經營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基礎設施投資這條優惠政策是有減免期限的,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生產經營初期企業出現虧損是很正常的現象,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果在經營初期沒有充分盈利的把握的話,可以暫不急著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可以設法將本年收入推遲到下一年度,即推遲享受定期減免稅的起始年度。如果已經進入減免稅年度,企業可以儘量想辦法將後期的收入提前,或者將本期的費用推後,讓減免稅年度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儘可能地大,從而使企業最大限度的享受到定期減免稅所帶來的稅收優惠。

三、利用對弱勢群體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1.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

新稅法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優惠範圍擴大到包括外資企業在內的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殘疾人員、下崗人員、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的企業;二是優惠形式由過去的直接減免稅改為間接優惠,即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可以結合自身情況,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優先選取一些有技術有專長的下崗失業或殘疾人員,既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減輕稅負,還可以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提升企業形象。

2.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

新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在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是一個動態變化且相對不容易受企業掌控的一個標準,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可以將其作為一個臨界點。在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滿足作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時,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的,稅率為20%;30萬元以上的,稅率為25%,如果某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略高於30萬元,若稅率的提高導致應納所得稅額增加的幅度大於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幅度,則其淨所得就會下降。可以設淨所得增減平衡點為X萬元,則有X-X*25%≥30-30*20%,解得X≥32萬元,即應納稅所得額在30~32萬元之間時,相比為30萬元時,淨所得是不升反降的,只有超過32萬元時,才會擺脫稅率的差異,獲得淨所得的增加。那麼在進行籌劃時,若想利用小微企業20%的低稅率,企業就應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進行適當調控,當應納稅所得額處於30~32萬元時,企業應想辦法將其減少至30萬元及以下,如支付廣告費用,進行公益性捐贈等;當應納稅所得額在32萬元以上時,就沒有必要減少至30萬元以下了,若有關聯企業的話,也可以通過轉移利潤,來達到享受低稅率的條件。

四、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1)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2)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3)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企業在利用這幾條優惠政策時,需要解讀清楚政策,前提條件要滿足必須是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專用裝置,並且需要注意到優惠年限的限制,避免因失誤造成對優惠政策的申請不通過,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五、利用過渡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為了保持稅法的嚴肅性和連續穩定性,新稅法制訂了對原來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的過渡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對原來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能使用過渡政策的老企業可以暫時不考慮新設公司,享受過渡優惠政策;不在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範圍內的新企業可以買下能享受過渡政策但已名存實亡的老企業作為子公司,從而享受過渡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