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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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總機構在北京,分支機構在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地區,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報時,應該如何填寫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而產生的稅款差異?

一季度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十八條對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彙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二、企業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承擔,請問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的規定,企業為員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三、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何時確認轉讓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第二條的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因此,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四、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在年度彙算清繳時應該報送哪些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一條規定:“彙總納稅企業彙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專案)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中列明的專案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專案不進行說明。”

五、企業以買一贈一的方式銷售商品在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處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因此,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六、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是否能計提折舊在企業所的稅前扣除?

答: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雖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定義,但其從性質判斷屬於投資資產,在會計核算中不確認折舊年限或攤銷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的稅前扣除依據不充分,因此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計算折舊或攤銷從稅前扣除。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稅務處理,在未明確前,暫按上述標準執行。

七、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能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經核定可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範疇中不包含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即: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於未經核定的準備金,因此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八、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二號)第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綜上所述,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九、會員費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十、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僅在2014年12月計提工資並沒有發放,15年1月發放,工資薪金可以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