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四季度所得稅申報表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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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2015年10月施行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2015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與以往的季度或年度申報有所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必須填報的附表3《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有很多特殊的填報方式。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小微企業四季度所得稅申報表怎麼填,更多熱點創業專案歡迎您繼續訪問()。

小微企業四季度所得稅申報表怎麼填?

法規變化過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減半徵稅)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稅收優惠法規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對所得不超過30萬元減半徵稅的新政僅適用於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而在1月~9月仍只能按“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法規執行。

一個指標分段計算

由於上述法規的變化,隨之出現一個很糾結的認知和計算過程。因為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對於能否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仍須以年度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季度預繳時可以是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統稱“應稅所得”)為判別指標,按照前述規定,對於在2015年度享受減半徵稅優惠的“小小微企業”,應分為兩個時間段、兩個金額標準確定:

1.全年應稅所得不超過20萬元的或新法規施行日以後開業,全年累計應稅

所得不超過30萬元的,可全額享受減低稅率和減半徵稅的“小小微優惠”。

2.全年應稅所得大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全額可享受減低稅率(20%)的優惠,但只有10月~12月的應稅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則不能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

預繳申報表的填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2015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查賬徵收企業應按《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計所得,分不同情形填報附表3《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第2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本行”)的累計和本期減免所得稅額(包括減低稅率和減半徵稅所減免的稅額)。“累計金額”列的填報按規定計算方式計算的減免稅額,“本期金額”由此次申報累計金額-上次申報累計金額計算得出。

1.全年應稅所得≤20萬元的企業

將累計應稅所得×15%的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該金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徵收”的“累計金額”欄。

2.新政施行日後成立,全年應稅所得≤30萬元的企業

將累計應稅所得×15%的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該金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徵收”的“累計金額”欄。

3.新法規施行日前成立,20萬元<全年應稅所得≤30萬元的企業

(1)將減半徵稅稅額+減低稅率稅額之和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同時,減半徵稅稅額填入第3行“其中:減半徵收”的'“累計金額”欄。其中:

減半徵稅稅額=累計應稅所得×15%×(新法規施行日之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減低稅率稅額=累計應稅所得×5%×(新法規施行日之前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2)企業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根據本企業“成立時間”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對應的“優惠率”和“其中減半”,簡便計算填報。

將申報屬期的“優惠率”對應的比例與累計應稅所得的乘積,填入本行“累計金額”欄。

將申報屬期的“其中減半”對應的比例與累計應稅所得的乘積,填寫第3行“其中:減半徵稅”的“累計金額”欄。

例解:小型微利甲公司(查賬徵收,按季申報)2015年3月成立,3月~12月累計利潤額21萬元(10月~12月實現9萬元),雖然該公司在新法規施行日以前的利潤只有12萬元並未超過20萬元,但其年度利潤21萬元已超過20萬元為限的原“小小微企業”標準。其2015年經營月份數為10個月,新法規施行日後的經營月份數3個月。2015年10月預繳3月~9月稅款時已按“小小微”優惠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1.2萬元(享受優惠1.8萬元),2016年1月預繳時這樣填報:

1.按規定的公式計算

(1)3月~9月適用減低稅率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1×(7÷10)=14.70(萬元)

(2)10月~12月適用減半徵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21×(3÷10)=6.30(萬元)

(3)全年減免稅額=14.70×(25%-20%)+6.30×[25%-(1-50%)×20%]=0.735+0.945=1.68(萬元)

(4)減半徵稅=6.30×[25%-(1-50%)×20%]=0.945(萬元)

2.按優惠比例查詢表計算

(1)減免稅額=21×8%(優惠率)=1.68(萬元)

(2)減半徵稅=21×4.5%(減半比例)=0.945(萬元)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

定率徵稅企業申報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彙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第11行或第14行的累計應稅所得,分別類比前述查賬徵收企業的計算方法,填報第17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和第18行“其中:減半徵稅”的“累計金額”欄次。

特別說明事項

企業2016年度預繳和定率徵稅企業彙算清繳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相關規定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