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半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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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半的條件有哪些?下文是相關資訊,歡迎大家閱讀與瞭解。

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半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另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若2012年您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出臺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人民群眾又一次感受到政府釋放的改革紅利。能否請您給大家介紹一下稅務總局如何落實這項優惠政策?

答:好的,很高興與大家交流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

小微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繁榮市場、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國務院決定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範圍後,首先,我們與財政部聯合釋出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就擴大優惠政策具體範圍問題作出明確;之後,我局商財政部同意,釋出了《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就貫徹落實的具體徵管問題做出詳細規定。我們又對各級稅務機關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問題提出了工作要求,同時,還要進行申報表的修訂工作。總之,針對國務院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決定,稅務機關將加大貫徹力度,保證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問: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優惠範圍後,享受面將有哪些變化?

答: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優惠範圍後,我們根據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在具體政策落實上,進行了兩方面大的調整。一是,經商財政部同意,將採取核定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納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範圍;二是改變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原來審批管理方式,改為備案方式。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上限調為10萬元,再加上這兩方面大的調整後,我們預計,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面,將由原來的26%,提高到85%以上,也就是說:應納稅的小型微利企業,85%以上都可以享受優惠了。

 問:您剛才說,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也可享受優惠政策,是指本次優惠政策,還是包括其他的?

答: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包括稅法規定的稅率由25%減按20%,以及本次擴大減半徵收範圍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凡符合條件的,均可以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問:核定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尤其是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包括定率和定額兩種方式,對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公告》中相關規定執行。對於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考慮到此類企業規模小、核算不完整,稅務機關一般採取簡便的徵收辦法,年度終了後也不進行彙算清繳。因此,對這類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我們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調整核定稅額的辦法,直接給予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也無需再報送相關資料。

問:您剛才說,這一次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還將改變管理方式,請具體談談。

答:在研究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我們發現小型微利企業有其特殊性,戶數多,涉及行業多,每戶減免稅數額不多。以前年度,稅務機關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採取審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時,需提前向稅務機關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方可享受優惠政策。這種管理模式,一些企業覺得麻煩,就自動放棄申請。為改變這一狀況,我們決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由原來的審批方式,改為備案方式。具體程式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時,可以自己計算享受優惠。到年度終了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同時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問:從剛才您的介紹中可以看出,稅務總局將加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力度,那麼,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時是否就可以享受?

答:是的。我們考慮,小型微利企業規模小,資金緊張,國家已經決定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力度,給予更多稅收優惠,我們在貫徹落實上,要及時跟進。因此,我們在《公告》中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後,再統一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問:像剛才上面您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由於對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國家有扶持的政策,那麼年度結束後,是否還有機會享受這項優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業由於各種原因未享受減免稅,並不意味著它們的減免稅主體權利消失。按照《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沒有享受優惠的,在年度終了彙算清繳時,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申報的情況,提醒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應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補充報送規定的資料,這樣,就可以享受了。

問:從剛才您的介紹,本次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稅務總局是花很大力氣和決心的,我也希望廣大小型微利企業積極關注這項惠民政策,按照稅務總局規定的程式,享受這項優惠政策。最後一個問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後,需要報送哪些資料?

答:小型微利企業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從業人員、資產總額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由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企業報送的年度彙算清繳申報表中已經有這資料,可以不再重複申報。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後,進行備案的資料,僅報送企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即可。

小微企業減免稅新規實施辦法出臺 所得稅這樣算

隨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微博]《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於近日釋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等規定,使具體核算2015年度不同時段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得以明確。但真正計稅時,卻還有幾處需要釐清的事項。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在實務中被稱為“小小微企業”則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在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基礎上,還給予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半徵稅優惠的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起,享受該項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為20萬元。剛剛釋出的財稅〔2015〕99號檔案又規定從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萬元。

二、納稅年度界定及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三、新政對2015年所得稅計算的影響

由於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財稅〔2015〕99號檔案則規定從2015年10月起,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徵稅優惠,那麼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徵稅優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然為不超過20萬元。這樣一來,就出現“一個年度中以兩個所得額標準來判定能否減半徵稅”的局面。

(一)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依然按財稅〔2015〕34號檔案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三)從2015年10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2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計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1)2015年1~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4(萬)÷12(月)×9(月)=18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18萬元×20%=3.6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4(萬)÷12(月)×3(月)=6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6萬元×50%×20%=0.6萬元

(3)2015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3.6萬元+0.6萬元=4.2萬元

計算方式二(為填報納稅申報表而間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1)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優惠的應納所得稅額:

24(萬)×25%=6萬元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減免稅:

24(萬)×5%=1.2萬元

(2)2015年度享受降低稅率和減半徵稅優惠的減免稅:

24(萬)÷12(月)×3(月)×50%×20%=0.6萬元

(3)2015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6萬-(1.2萬+0.6萬)=4.2萬元

由於預繳是按當年累計會計利潤與部分納稅調整結合計算的實際利潤累計金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因此,不能簡單的將四季度的利潤直接套用“減低稅率和減半徵稅”的方法計稅,而應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例示2: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9月合計利潤21萬元,10~12月份合計利潤12萬元,2015年累計利潤總額33萬元減除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8萬元,實際利潤累計金額為25萬元,在2016年度1月份預繳2015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

(1)2015年1~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5(萬)×9/12×20%=18.75(萬)×20%=3.75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5(萬)×3/12×50%×20%=0.625萬元

(3)2015年度全年應納所得稅額:

3.75(萬)+0.625(萬)=4.375萬元

(4)預繳2015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

將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4.375萬元減除“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即為“本季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例示3: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月份開業,4~12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7萬元,則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為27萬元,而非將27萬元按9個月再折算出12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其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為9個月,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5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7(萬)×6/9×20%=18(萬)×20%=3.6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7(萬)×3/9×50%×20%=9萬×50%×20%=0.9萬元

(3)2015年度全年應納所得稅額:

3.6(萬)+0.9(萬)=4.5萬元

例示4:某企業2015年11月開業,11月至12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則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為28萬元,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和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均為2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8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28(萬)×2/2×50%×20%=2.8萬元

通過以上幾個案例的計算,基本可以掌握財稅〔2015〕99號檔案及財稅〔2015〕34號檔案對於“小小微企業”應繳所得稅計算的銜接,特別是兩個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的運用。而實施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最新優惠政策,關鍵有兩點:

一是,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其2015年10月至12月間的所得。

二是,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不要再把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實際經營月份去折算出十二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一個企業能否享受減低稅率和減半徵稅的“小小微企業”優惠,其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是其年度全部應納稅所得額,而非以減除2015年10月至12月的所得後的餘額,再作為年應納稅所得額來判斷其他月份是否超過20萬元。也就是說,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但不低於20萬元的,全年可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優惠,但只有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則不能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

說明事項:由於最新政策的調整,在2016年1月份如何填報2015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需等待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相關填報說明的補充檔案,對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填報規定進行修改後,再據此填報。

但筆者可以肯定的是,填報說明對於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預繳申報,將改為“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而絕非簡單模仿2015年第31號公告“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