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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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問題解答

一、存貨因時間價值導致售價嚴重偏離成本價,是按資產損失進行申報處理,還是直接按差價計入成本費用?

針對本問題所述情形,無論企業財務核算如何處理,稅收上均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即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二、網路電商平臺給顧客(個人)的促銷代金券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問題

(一)網路電商平臺支付給顧客的促銷代金券支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1.網路電商平臺的促銷活動的安排。

2.消費者實際使用該優惠券的消費記錄。

3.網路電商平臺實際支付優惠金額的資金劃撥明細。

(二)顧客使用網路電商平臺的代金券消費後又退貨的,網路電商平臺收到退還的優惠金額應併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工信和資訊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4年度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規定軟體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則2014年度未認定的軟體企業如何備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工信和資訊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4年度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部聯軟函(2015)273號)檔案規定,自檔案釋出之日起軟體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停止執行。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相關規定之前,對 2014年度未認定軟體企業暫由軟體協會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軟體企業證書)代替軟體企業認定證書進行優惠備案並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在針對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屬於貸款業務產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佈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不包含小額貸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依據借款合同及合法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物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5號)規定,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物件事先備案制度,在落實政策過程中如何加強管理?

在做好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物件事先備案政策的落實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開發產品的完工時點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開發產品已完工。

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

(二)房地產企業應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繳一併報送專項報告。

(三)專項報告內容應包括開發產品成本物件的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專案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

(四)成本物件由企業在開工之前合理確定,成本物件確認原則包括可否銷售原則、分類歸集原則、功能區分原則、定價差異原則、成本差異原則和權益區分原則。

(五)對不如實出具專項報告或不出具專項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