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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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彙算清繳物件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彙算清繳。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

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清繳:(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2)彙算清繳期內已辦理登出;(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情形。

(二)彙算清繳時限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三)申報納稅

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企業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企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託人簽章的委託書原件。

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後,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經批准採取彙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彙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彙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稱為《彙總申報納稅證明》);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30前將《彙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彙總申報納稅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准檔案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應補繳稅款並實施處罰。

企業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特殊困難:(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企業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法律責任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限補報。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