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資產損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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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申報是什麼?與企業所得稅彙算的清繳有什麼關聯呢?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資產損失申報

一、哪些資產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即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法定資產損失。

二、資產損失應如何申報?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及附件一併向稅務機關報送。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彙總,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並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三、哪些資產損失應進行清單申報?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四、專項申報需報送哪些資料?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並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專項申報資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檔案,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覆;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登出、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檔案;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宣告,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檔案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檔案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宣告。

五、專項申報資料要求申報的資料較多,如果納稅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應如何辦理?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六、資產損失申報資料應如何進行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加強內控,及時收集、整理、編制、稽核、申報、儲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七、納稅人已進行納稅申報,後又發現資產損失有漏報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納稅人已進行納稅申報,後又發現有資產損失漏報,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5月30日前),可進行更正申報;彙算清繳結束後發現的,可進行補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