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建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機制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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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機制的探討
所得稅是我國稅制中的一個重要稅種。納稅人能否按照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正確一定期間的應稅所得,及時、足額的申報繳納所得稅,對一定時期的財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現行所得稅徵管實行的是企業所得稅按季(月)預徵,年終四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匯繳機制。由於舊的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和執行機制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化徵管改革的客觀要求,筆者結合北京地稅幾年來徵管改革的實踐,就如何在新的徵管模式下建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機制進行探討和。

一、建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機制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1.建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機制的直接動因。

北京市地稅局第二個五年規劃提出的徵管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專業化加現代化”。實現這一目標是一個不斷執行和完善新的管理機制和徵管模式並不斷提高水平的過程。這一過程的實質是,一方面要通過全面落實規範化建設實現集約化管理,建立一種“、規範、簡捷、高效”的管理機制;另一方面,努力形成以稅款徵收和稅務檢查雙軌協調執行為主要特徵的,以計算機大系統和專管員職能轉變為依託,以全方位稅源監控為中樞,以一切為納稅人服務為落腳點的稅收徵收管理執行新方式。這種新的徵管模式的外在表現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形成一種新型的徵納關係。隨著徵管改革的深入,在落實“兩新”的徵管實踐中,各項工作都已步入規範化建設的軌道。這從客觀上要求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要不斷適應徵管改革的需要,要適應建立新型徵納關係的需要,要建立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的彙算清繳執行新機制。因此說,建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機制是徵管改革不斷深化的必然要求。

2.過去形成的傳統匯紐機制不能適應新的徵管模式和新的管理機制的客觀要來。

過去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彙算清繳的基本是,由納稅人在年度終了45日內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然後由稅務機關在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這一做法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徵管模式下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需要,不利於從根本上提高所得稅的徵管水平。其主要弊端是:(1)由稅務機關進行彙算清繳,從根本上導致稅、企徵納雙方關係不明確,不利於新型徵納關係的建立。(2)稅務機關作為彙算清繳的主體,不可能逐戶核清納稅人的應繳、應退稅款,只能依據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稽核。檢查和確認,嚴重地到彙算清繳的質量和效率。(3)這種方法會造成一些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存在等靠思想,納稅意識淡漠,缺乏責任心,不利於培養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和法律意識。(4)由於稅企雙方法律責任不清,不利於稅務部門內部執法自律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木利於稅務幹部增強執法意識、提高執法水平。(5)在市場逐漸成熟的今天,傳統的匯繳機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不能儘快地使稅收徵管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接軌。

3.為彙算清繳新機制的建立與執行創造的有利條件。

為了不斷適應地稅系統徵管改革的需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從1995年到1996年連續兩年對我市部分集體企業進行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經驗。1997年以後,試點工作由部分割槽縣集體企業逐步擴大到其它經濟性質的企業,由盈利企業擴大到虧損企業,由主要是企業擴大到各行各業。其主要做法是: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檢查。通過試點改革,逐步形成了納稅人。中介服務機構、稅務機關相互協調製約的匯繳機制。在試點的基礎上,市局先後出臺了一些適應我市徵管實際的彙算清繳管理辦法,從和實踐上為建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機制奠定了一個堅實的基礎和有利的條件。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適應徵管實際的所得稅彙算清繳執行新機制

建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新機制,要以徵管改革實際相結合,繼續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明確劃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責任為實質和根本出發點,以徹底實現彙算清繳工作主體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的轉移為根本手段,逐步建立和形成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彙算清繳,或委託中介服務機構代理匯繳,稅務機關依法強化檢查並提供優質服務的彙算清繳執行機制,逐步建立和最終形成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執行的新型徵納關係。為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