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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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
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管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還是股份制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其它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是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同時還包括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企業按照章程規定解散或者破產,以及因其它原因宣佈終止,其清算結束後的清算所得,也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0的地方稅。經濟特區的企業稅率一律按照15%執行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總收入減准予扣除專案金額後的餘額。其中所稱的“納稅年度”為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其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專案金額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複計算任何應納稅所得額的專案。

收入總額的確定

按照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

(一)生產、經營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主要是其對外轉讓、銷售房地產的收入,出租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以及代建房屋和工程取得的結算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其各類財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而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它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七)其它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附加費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贈收入等。

(八)減免或返還流轉稅的稅務處理。對減免或返還流轉稅(含即徵即退、先徵後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專案以外,都應併入企業利潤,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十)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及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適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視同對外銷售取得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合同約定應當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視為收入處理。

(十一)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取得收入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扣除專案的確定

按照條例、細則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扣除辦法》)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專案,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的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企業銷售房地產所發生相關成本費用的確定,應以收入與支出相匹配為原則。企業應根據當期面積以及可售單位工程成本費用,確定當期成本費用。企業可售單位工程成本費用按下列公式確定:可售單位工程成本費用=可售總成本費用÷總可售面積, 可售總成本費用是指應歸屬於可售房地產的土地使用費,拆遷補償費,七通一平、勘察設計等開發前期費用;建築安裝費;基礎設施費,公用裝置,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費以及企業為開發建設工程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總可售面積是指國家規定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確定房地產專案可售面積證書中明確的面積。企業發生的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費,有些是在售後繼續發生的,可在銷售房地產時進行預提。配套設施建設全部結束後,應進行彙算。售後發生的配套設施費預提比例,可由企業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執行。 按照《扣除辦法》的規定,企業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在“管理費用”中扣除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都可以扣除。但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不在扣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