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務籌劃中應注意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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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務籌劃中應注意的若干問題
一、稅務籌劃方案的合法性   稅務籌劃是按照合法和非違法的手段使稅收負擔最小化或企業生產經營目標函式最大化的涉稅規劃,它決不是以偷稅為代表的稅款流失。因此,在進行折舊選擇時應注意遵守現行的稅收法規與其他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各個國家之間的稅法、核算制度、投資優惠政策等方面存在著不同,同一國家的稅收法規、財會制度在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之間也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這些差異要求企業在進行籌劃時必須對這些具體而複雜的法律條款十分清楚,並把握好籌劃方法選擇的尺度,否則不僅會喪失稅務籌劃收益,還會因為方法選擇不當而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而遭受不必要的處罰。   二、稅務籌劃方案的可行性   在籌劃稅務方案時,也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負擔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所採用的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務籌劃目標的實現。可以說,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務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於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更重要的是,由於稅務籌劃方案在很多情況下會企業生產經營的較長期間,存在著收益的不確定性和資金支付的時間性差異,因此在進行稅務籌劃成本和收益的比較時,必須考慮稅務籌劃決策的風險和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   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取決於對稅務籌劃的認識,如果從狹義上理解,稅務籌劃就是為了實現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雖然說這種理解抓住了關鍵的一個方面,但這種理解也過於簡單,不利於稅務籌劃方案的有效設計和整體權衡。   一方面,企業的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會涉及多個稅種的課徵,在進行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時,應將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所有稅種都加以考慮,選擇某種總稅負最小方案為實施對策。而且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除了要考慮自身直接所承擔的稅收負擔之外,還要同時兼顧經濟活動參與各方的課稅情況及其稅負轉嫁的可能性,否則會影響交易各方真實稅收負擔的反映,甚至導致該項經營活動的終止。   另一方面,對於企業而言,稅收負擔最小隻是企業經營管理者所考慮的一個方面,投資報酬率、投資風險、投資回收速度、資本結構等也都是其考慮的因素。稅務籌劃的.根本出發點是稅收負擔的最小化,但並非恆定不變,它應以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函式的最大化為目的,而並非只考慮稅款負擔最低。換句話說,應將稅務籌劃納入企業財務管理的總體考慮範圍之中,從更高的層次對稅務籌劃方案進行設計。一項成功的稅務籌劃應該是多種稅務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務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犧牲企業整體財務利益換取稅收負擔的降低明顯是不可取的。   總之,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從全域性出發,把企業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作為一個動態的、與周圍密切聯絡的整體來考慮,才能選擇出最優的涉稅方案。   四、稅務籌劃方案的適應性   稅務籌劃的生命力在於它不是僵硬的條款,而是具有極強的適應性,情況的複雜決定了稅務籌劃方案的變化。因此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能生搬硬套別人的作法,也不能停留於固定的模式,而應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因人、因時、因地,具體情況具體,才能使稅務籌劃有效地進行。   五、稅務籌劃方案的前瞻性   在現實中,通常容易將稅務籌劃認定為只是對現行稅收政策及執行環境的籌劃,這種認識並不全面。稅務籌劃雖然從上看是在對現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礎上,進行最有利的涉稅規劃,但由於稅制自身的變動及經濟環境的改變,囿於既定背景的稅務籌劃並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率一直穩定不變,幾乎所有的稅務籌劃都是以此為背景,但隨著加入WTO後,國內稅法必將受到國際稅收的變化與國際間的稅收競爭挑戰,可以預見,今後我國稅制將會出現比以往較為頻繁的調整。如果預期未來稅率可能上升,則直線折舊法對企業的稅款減少更有利,因為在稅率上升的情況下,即期減少的稅前所得將在遠期適用更高的稅率徵收,從而可能導致延期納稅收益小於稅收負擔的增長幅度(當然,這種比較也是基於現金價值貼現的)。反之,如果預期今後稅率可能下降,則使用加速折舊有利,這將從兩方面取得稅務籌劃收益:一是稅率下降產生的即期轉移到遠期納稅的稅負絕對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納稅的時間收益。因此,對於我國所得稅稅率的調整一定要加強分析,儘早籌劃。   再比如折舊基金主要是用於固定資產價值補償,但由於我國現行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成本補償主要根據賬面成本,在補償期間如果物價水平發生劇烈變動,將對其有效投資產生,可能導致企業稅負加重或稅務籌劃收益喪失。如果預期物價將長期上升,則應儘快採用加快折舊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資收回速度,將收回的價值補償用於再投資,減少物價水平上升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稅收擋板效應,延緩稅收支付現金流出量,從而使企業在物價上漲前擁有較多的現金進行投資,獲得收益再用於稅款支付。而預計物價將持續下降,則應採用直線法折舊,這時候可以保證緊縮時期企業稅收負擔的平均,相對於加速折舊,折舊年限在緊縮後期的稅收負擔較低,稅後利益較大,可以利用其貨幣價值較高的購買力進行投資更新。   由此可見,在進行稅務籌劃時,由於所涉及的經營期間較長,一般為數年甚至十幾年,在運用稅務籌劃策略的過程中,我們除了要了解各種決策因適用已有的不同其產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隨之有異外,設計的籌劃方案還應該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對於經濟狀況發展和稅法修正的趨勢,必須加以密切注意並適時對籌劃方案作出調整,以防止一些不可控因素的變化而導致籌劃方案結果的不理想甚至功虧一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