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消費稅稅收籌劃的若干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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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稅稅收籌劃的若干探討
國家頒佈了諸多關於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適用於消費稅的優惠政策卻很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間內儘可能地降低消費稅的納稅成本,對於增加營業利潤,實現其財務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如何對消費稅進行納稅籌劃:  一、消費稅收籌劃的具體探討  (一)已納稅款扣除的籌劃  稅法規定,將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准予扣除外購的、進口的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而且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於從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業採購應稅消費品,應儘可能從其生產廠家按出廠價購入,這樣不僅可以避免從商業企業購入而額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實行已納稅款抵扣制,降低企業的稅負。同時須注意的是允許抵扣已納稅款的消費品的用途應符合稅法規定的範圍,如用外購已稅菸絲生產捲菸,用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化妝品等,就可以實行稅款抵扣制,而用外購已稅酒精生產的白酒,用外購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小汽車則不允許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二)將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的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其他方面指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集資、贊助、廣告、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在稅法上,用於這些方面應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繳納消費稅。在計算消費稅時,計稅銷售額依次有3種選擇:1.按納稅人當月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2.當月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加權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3.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而這3種價格哪種對企業最有利呢?舉例如下:  假設某摩托車生產企業A只生產一種摩托車。某月將自產摩托車100輛贈送給摩托車拉力賽賽手使用,屬於上述“饋贈”行為,應納消費稅。  假設A當月生產的摩托車的銷售價格為5000元/輛。則計稅銷售額A1=5000×100=500000(元)  假設A當月按5000元/輛銷售400輛,按5500元/輛銷售400輛。則計稅銷售額A2=(400×5000 400×5500)÷800×100=525000(元)  假設A生產摩托車的成本為4500元/輛,成本利潤率為6%,消費稅稅率為10%.則計稅銷售額A3=4500×(1 6%)÷(1-10%)×100=530000(元)  從以上計算結果可以看出: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