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消費稅稅收籌劃:企業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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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之後,企業消費稅稅收籌劃該如何制定呢?

企業消費稅稅收籌劃:企業併購

工業企業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時需要繳納一道消費稅,而購買方如果該項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還需再繳納一道消費稅。為了避免重複徵稅,我國稅制規定了外購或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允許抵扣已納稅額的優惠政策。但也有例外,財稅[2001]84號檔案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對外購或委託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其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不再予以抵扣。

如果白酒生產企業能將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產企業“合二為一”,則由原來的“外購或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變成“自產應稅消費品”。稅法規定,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徵稅,用於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的應當視同銷售。這樣第一道環節消費稅將得到免除。

舉例說明:A市某糧食白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委託某酒廠(以下簡稱乙企業)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託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102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託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於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30000元,當月全部銷售。

受託方應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於委託加工已稅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託方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計入原材料的成本。

銷售套裝禮品白酒應納消費稅=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慮銷售費用,該筆業務盈利為: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改變方案,甲企業將乙企業吸收合併,甲企業在委託加工環節支付的30000元消費稅將得到抵扣,節省的消費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3000元將轉化為公司利潤。

以上計算只是白酒生產企業併購上游企業的節稅效應。在實際操作中,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比如乙企業股東是否願意被併購等等。這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此外,甲企業如果不採取兼併乙企業,而是籌資資金投資一個生產酒精的專案,也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不過這需要增加投資成本。

企業自產自用計稅價格的節稅籌劃

某企業按統一的材料、費用分配標準計算自制自用產成品成本為150 000元,假設利潤率為10%,消費稅率25%,其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150 000+150 000×10%)÷(1-25%)=220 000(元)

應納消費稅=220 000×25%=55 000(元)

籌劃分析

假設企業採取措施降低自制自用產品的成本,將其成本降低為130 000元,其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130 000+130 000×10%)÷(1-25%)=190 666.67(元)

應納消費稅=190 666.67×25%=47 666.67(元)

企業降低自制自用產品的成本後,少納消費稅額為:

55 000-47 666.67=7 33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