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中稅收籌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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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重組設立分支機構的稅收籌劃例項

企業重組中稅收籌劃論文

方案一:企業未作分立的稅收計算:甲快遞公司未測算稅負影響,也未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收取的營業額未區分收派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35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甲公司銷項稅為1000*11%(/1+11%)=99.1萬元。

方案二:企業進行分立的稅收計算:甲公司將運輸部門下所有資產、資金、技術人員和管理等全部剝離,成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所有運輸業務均由該子公司承擔,甲公司按成本加成法,目標利潤率10%,同子公司結算。甲公司銷項稅1000*6%(/1+6%)=56.6萬元,進項稅400*(1+10%)*11%(/1+11%)=43.6萬元。子公司銷項稅400*(1+10%)*11%(/1+11%)=43.6萬元。甲公司共繳納增值稅56.6-43.6+43.6=56.6萬元。因此,甲公司實現減少稅負42.5萬元,減稅效果明顯。通過上述案例分析可知,營改增後,企業通過將涉及到差異化稅率的業務整體分拆重組的方式,仍然可實現減稅目的。例2:對在營改增前,兼有貨物銷售並提供技術服務,已經通過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籌劃的企業,利潤分配嚮應繳納營業稅的'技術服務等業務傾斜,以實現降低稅負。營改增後,其當初的資產重組稅收籌劃是否繼續有效?可通過圖進行對照分析。A公司主要生產通訊網路裝置,並提供裝置技術支撐服務。銷售裝置繳納17%增值稅,提供服務營改增前繳納5%營業稅,營改增後按現代服務業繳納6%增值稅。假設年銷售收入1000(總價),其中裝置銷售收入A,技術服務收入1000-A,裝置採購成本A(/1+10%)。營改增前,增值稅銷項稅A*17%/(1+17%),增值稅進項稅A*17%(/1+10%)(1+17%),應交營業稅(1000-A)*5%,應交增值稅和營業稅合計為50-3.68%A。A的區間範圍在0~1000,稅費合計為50~13.2。營改增後,增值稅銷項稅A*17%(/1+17%)+(1000-A)*6%/(1+6%),進項稅A*17%(/1+10%)(1+17%),應交增值稅為56.6-4.34%A。稅費合計為56.6~13.2。

二、企業重組合並的稅收籌劃

例3:繼續承接例1

方案一所述,現甲公司因業務發展迅速,為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業務效率,擬通過收購方式成立一家呼叫中心,解決客戶下單、跟單查詢、投訴處理等各項服務瓶頸問題。暫不考慮呼叫業務市場化運作。根據營改增相關政策,呼叫業務屬於現代服務業範疇,增值稅稅率6%。因此,甲公司在應充分考慮營改增影響,在合併重組中開展相應稅收籌劃。方案一:甲公司暫未考慮呼叫業務市場化運作,僅作為公司成本中心,假設呼叫中心年服務費100萬元,購買固定資產裝置200萬元。甲公司銷項稅1000*11%(/1+11%)=99.1萬元,進項稅200*17%(/1+17%)=29.06萬元,甲公司應交增值稅99.1-29.06=70.04萬元。

方案二:呼叫中心為獨立運作的子公司,甲公司和呼叫中心為關聯企業,按照成本加成法,核定10%利潤率。甲公司銷項稅1000*11%(/1+11%)=99.1萬元,進項稅100*(1+10%)*6%(/1+6%)=6.23萬元,應交增值稅=99.1-6.23=92.87萬元。呼叫中心銷項稅100*(1+10%)*6%(/1+6%)=6.23萬元,進項稅200*17%(/1+17%)=29.06萬元,應交增值稅0,進項留抵金額29.06-6.23=22.83萬元。當期,甲公司和呼叫中心總體稅負為92.87+0=92.87萬元,高於方案一。

方案三:假設甲公司向稅務總局申請增值稅彙總納稅,彙總範圍包括甲公司和呼叫中心。因此,甲公司在併購重組中以總分機構的方式新設呼叫中心。甲公司和呼叫中心彙總口徑應交增值稅為92.87-22.83=70.04萬元。在本合併方案中,企業重組方案受到新設部門在公司總部的定位、可申請到的稅務政策等因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