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併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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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併的稅收籌劃
一、購併中的稅收優惠
    1、跨國、跨地區、跨行業購併的稅收抵免
  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各個行業之間均存在著稅收差異,這為企業購併的稅收籌劃提供了機會。如在跨國購併中,若購併企業與目標企業的經營是縱向聯絡的,通過購併,一方面可達到加強各生產環節的配合,進行大協作生產的目的;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產品和勞務的轉讓定價,即高稅國一方降低對低稅國一方的轉讓價格,或低稅國一方抬高對高稅國一方的轉讓價格,實現納稅利潤由高稅國向低稅國的轉移,以達到減少集團總體稅負的目的。又如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我國稅法規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我國對在特區註冊經營的企業也實行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這時可選擇能享受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作為購併的目標企業,從而獲得稅收減免。
    2、經營虧損的稅收抵免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對於有效高盈利水平且發展穩定的企業,可以選擇一家近年有大量經營淨虧損的企業為目標企業,通過購併使企業盈利與目標企業虧損相互抵消,獲得所得稅減免的利益。有時這還是某些企業實施購併行為的主要目的。但這類購併中,購併企業還必須充分預計虧損的目標企業將帶來的負面,如購併後企業整體效益滑坡可能導致股價下跌,股東財富受損,購併企業還需花費大量資金對虧損企業進行整合改造等。因此,如果虧損企業沒有其他方面可利用的價值,純粹的稅收抵免購併是不足取的。
    3、債務融資的稅收抵免
  購併企業通常需要籌措大量的資金來實施購併,其融資方式主要有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我國稅法規定:債務融資利息允許在稅前列支,而股權融資股息只能在稅後列支。為此,購併企業可以大量採用債務融資,以充分利用其利息抵免稅收的效用,在整體上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費用。但購併企業同時也必須考慮因大量債務融資給企業資本結構帶來的影響。如果購併企業原來的負債比率較低,通過債務融資適當提高負債比率是可行的;如果購併企業原來的負債比率比較高,繼續採取債務融資可能導致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上升、財務狀況急劇惡化、破產風險增大等負面影響。此時,更好的融資方式也許是股權融資,或債務融資與股權融資並用,以保持良好的資本結構。
    4、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抵免
  企業通過購併取得了目標企業的固定資產。企業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成本作為入賬價值,該成本也是計提折舊的依據。企業購併時若固定資產重估的市場價值高於原賬面價值,購併企業以市場價值購入時則可按購入價值入賬。就同一項固定資產而言,購併企業計提的年折舊額將高於目標企業的年折舊額,故而可獲得增加的`折舊成本的稅收抵免。但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抵免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獲得的。稅法規定:只有當接受的固定資產中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已經確認實現,才能按經確認評估的價值確定有關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否則,只能以固定資產在原企業的賬面淨值為基礎確定,即購併企業若是以股票換入的固定資產,則無法獲得該項稅收抵免。此外,如果目標企業使用加速折舊法,由於前期多提折舊使後期多形成的收益將被視為普通收益繳納所得稅,購併企業反而因後期少提折舊而增加稅負。
    5、將經營收益轉化為資本利得的稅收抵免
  大多數國家規定的股利所得稅要高於資本利得稅。有些企業的股東為避免繳納高額的股利所得稅而傾向於少分紅、多留存,企業保留了較多的盈餘。通過購併,目標企業的保留盈餘在股價中得到了補償,這部分經營收益即轉化為股東的資本利得,目標企業股東只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而免除了更高的股利所得稅。
    二、購併出資方式的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