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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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確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各種收入。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相關資訊,歡迎大家查閱!

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誤區

營業外支出都要納稅調增。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檔案中的附件《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淨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讚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一、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誤區解讀

根據上述檔案規定,營業外支出科目是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損失,各項損失在稅前扣除的政策不一樣,如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符合財稅[2009]57號等檔案規定的條件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其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稅前扣除;盤虧損失,符合財稅[2009]57號等檔案規定的條件可稅前扣除;罰款支出,其中的經營性罰款(主要是根據經濟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懲罰。如違約金、銀行罰息、訴訟費等),可稅前扣除等,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營業外支出都要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