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工資列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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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列支問題

計稅依據:工資列支問題

(1)計稅工資

①、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所謂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摘自《所得稅條例及細則》)

②、 企業工資、獎金、津貼等繼續按財務制度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後,實發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納稅時進行調整。
(摘自[94]財工字號2號)

③、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全部計入工資總額。(財稅字[1995]81號)

④、我市實際發放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按規定扣除,不足的,按實際扣除。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基礎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及其他形式的工資、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工資;職工人數按年平均人數計算。(摘自市局檔案)

⑤、從2000年1月1日起,計稅工資的'人均扣除最高限額由550元調為800元。(摘自財稅字[1996]43號)

⑥、企業在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一是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原企業職工;二是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三是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財稅字[1999]2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