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徵稅範圍及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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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徵稅,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下面是有關印花稅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印花稅徵稅範圍及計稅依據

  印花稅徵稅範圍及計稅依據

一新註冊的公司詢問,他們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辦理營業執照時就繳納印花稅1萬元,聽人說印花稅對納稅人來講是個普遍徵收的稅種,從辦理營業執照開始,到中止經營時的破產清算,只要從事經營活動就要交納印花稅,問印花稅的徵稅範圍和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其範圍包括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以及經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具體徵稅範圍和計稅依據如下:

一、經濟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種應稅經濟合同五檔稅率,其中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稅率為千分之一;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五;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財產保險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三。執行中應從以下幾方面引起注意:

(一)購銷合同。購銷合同應稅憑證包括四部分:一是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合同;二是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徵訂憑證;三是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四是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需注意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3、調劑合同(雙方或多方互調合同)、以貨易貨合同屬於“購”和“銷”兩個合同,應就“購”和“銷”兩個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

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不屬於購銷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徵收印花稅。

5、單位和個人訂閱圖書、報刊、音像的徵訂憑證不徵收印花稅;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以及電網與使用者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合同。應稅憑證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合同,同時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也屬於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計算完稅時主要看材料是誰提供的:

1、在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

2、在委託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託方只提供輔助材料情況下,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託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築專案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計稅。即總包合同不能按減除分包合同、轉包合同後的差額計稅,總包合同計稅了,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也應當同時計稅。

(五)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資租賃合同(暫按借款合同計稅)和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有關經營權的租賃承包合同。

(六)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按以下辦法計稅: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

2、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稅貼花。

4、在貸款業務中,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

5、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6、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

(七)保險合同。包括信用保證合同,但只對財產保險合同徵收印花稅,人壽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稅。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金額。

(八)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需注意三點:

1、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2、技術轉讓合同中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這部分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諮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合同,即對法律、會計、審計諮詢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九)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 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且國內運輸與國際運輸計稅方法不同:

1、國內貨物聯運。

①由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金額,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②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金額,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2、國際貨運。

①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運輸企業以本程(國內)運費計算應納稅額;託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②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運輸企業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託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以運費金額為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稅。

(十)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金額,不包括儲存和保管貨物金額。

以上是10種經濟合同印花稅的不同計稅規定,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徵稅;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二是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三是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四是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不重複貼花。

五是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1)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期限的。對於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二、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 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此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也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三、營業賬簿。

印花稅在稅目中將營業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因其核算的內容不同,分別採取按金額和按件兩種計稅方法。其中:“資金賬簿”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貼花,稅率為萬分之五,該公司註冊時繳納的1萬元印花稅就是根據註冊資本2000萬元和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的,但只在註冊時全額貼花,從次年開始,只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數額計稅,未增加的不再計稅。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簿,每件按五元按年計稅貼花。具體計稅辦法如下:

從核算形式和單位性質上看:一級核算單位對財會部門設定的賬簿計稅;分級核算單位的對財會部門和設定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都計稅;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計稅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計稅貼花;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對營業賬簿分別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按規定計稅。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2、增量貼花的幾種情形(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1)實行公司制改造並經縣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批准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增加的資金。

(2)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增加的資金。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

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定的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雖屬會計核算範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花。

4、對會計核算採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四、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按件每件五元貼花。

五、經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細則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稅,因此,這部分憑證一般是指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關於“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鑑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基層稅務機關不能確定的徵稅憑證以及其他在條例、細則中沒有列舉的憑證作出的徵稅規定,是對印花稅條例、細則列舉徵稅憑證的完善和補充。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明確“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檯等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等等。

在實際工作中,除了把握以上五類經濟憑證的計稅政策外,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各類憑證不論以何種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於條例中列舉徵稅範圍內的憑證,均應照章徵稅。

二是應稅憑證均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三是適用於中國境內並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計稅。

四是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市場價格計算金額,依適用稅率貼足印花。

五是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按憑證書立當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六是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所執的一份全額貼花。

七是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率,如分別載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八是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九是按比例稅率計算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貼花。對財產租賃合同的應納稅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此外,為了全面把握印花稅的徵稅範圍,還應瞭解印花稅免稅的範圍,以保證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下列憑證和業務免徵印花稅。

1、已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另貼印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7、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8、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9、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10、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1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12、投資者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

13、對國家石油儲備第一期專案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1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憑證和產權轉移書據享受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但與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這些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只是對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免徵印花稅,而對其他的當事人應該照章徵收印花稅。

15、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1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專案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17、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