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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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會計分錄:借:稅金及附加,貸:銀行存款。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為徵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會計分錄怎麼做?是通過其他應付款還是應交稅費?小編已收集好了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印花稅會計分錄

企業交納印花稅會計分錄處理,通常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一、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企業交納的印花稅如果金額比較小,比如定額貼花的營業賬簿和產權許可證照等,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關鍵點),如果金額小購買時直接減少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即可。實際繳納的印花稅:借:管理費用(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二、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實際工作中,很多地方採購合同和銷售合同印花稅是根據實際採購、銷售或購銷總額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稅率直接計算繳納的,這時很多企業就會先通過“應交稅費”計提本月的印花稅,次月實際繳納時再衝減應交稅費科目。

比如,根據豫地稅發[2005]第43號檔案《河南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購銷業務,分別按實際採購、銷售或購銷總額7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當然,不同的省份規定是不一樣,所以企業在實際計算繳納印花稅的時候一定要先查詢當地的相關規定。

計提本月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實際交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三、繳納以前年度印花稅的處理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應做如下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因為是屬於以前年度的支出,不能計入當年的期間費用。如果是當年度當期的計提,則做如下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印花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而《企業會計準則》是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拓展: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徵管質效,實現資訊管稅。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儲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定、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應納稅憑證儲存期限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資訊交換制度,利用相關資訊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稅政策,強化納稅輔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第三章 稅款徵收

第八條 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九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貼上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十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徵管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

第十四條 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稅。

第十五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並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徵收管理的需要,本著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以下簡稱《委託代徵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委託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徵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和受託代徵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在印花稅徵管中要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相關資訊共享,構建綜合治稅機制。

第四章 減免稅和退稅管理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

第二十二條 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影印件;

(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財產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託現代化資訊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通過將掌握的涉稅資訊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徵收資訊、減免稅資訊進行比對,分析查詢印花稅風險點。

(一)將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資訊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範少徵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二)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範納稅人少繳核定徵收印花稅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稅收徵管系統中已有資訊、第三方資訊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資訊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稅徵稅範圍

印花稅的徵稅範圍是在我國境內書立或領受的各種應納稅憑證。它是通過印花稅稅目體現的,凡列入稅目的屬於徵稅範圍,未列入的則不徵稅。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各類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財產所有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等轉移書據。

另外,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定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如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

根據稅收管轄的屬地原則,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僅限於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而且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印花稅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國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根據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印花稅的納稅人分為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是指書立各類合同的當事人,即對合同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鑑定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義務。如果某一合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的各方都是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合同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2)立據人。是指產權轉移書據的立據人,所立書據如果是以合同形式簽訂的,則合同雙方均為納稅人。

(3)立賬簿人。是指設定並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是指領取或者接受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

(5)使用人。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是納稅人。

(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即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