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印花稅稅率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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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製定了《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下稱《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最新印花稅稅率稅目表,歡迎閱讀。

最新印花稅稅率稅目表

發生納稅義務應一次貼足印花稅票

按照《規程》規定,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貼上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稅。

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徵管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進行調整。

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多貼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規程》要求,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

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二)《登記簿》影印件;(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稅務機關通過定期資訊交換加強徵管

《規程》要求,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儲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定、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資訊交換制度,利用相關資訊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稅收優惠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常見問答:

1.繳納印花稅的納稅單位均應對哪些單位實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應納稅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個人繳納印花稅的,只貼花完稅暫不實行納稅申報。

2.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