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稅前列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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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稅前列支確定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通常被界定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準確把握這一新規定,要求企業在列支業務招待費稅前列支方面要確定三個邊界,即確定業務招待費的範圍邊界、確定銷售(營業)收入的範圍邊界以及確定可列支業務招待費的數量邊界。
  
  一、業務招待費範圍確定
  
  (一)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的界定在實際工作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存在著可以相互替代的專案內容。通常,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
  (二)業務招待費與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的界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作為“其他扣除專案”,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支出證明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三)業務招待費與非法支出的界定企業應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四)業務招待費日常核算的歸集企業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應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銷售(營業)收入範圍的確定
  
  (一)銷售(營業)收入包括的範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6]56號)填報說明規定,扣除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的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和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包括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和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二)銷售(營業)收入包括的專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七項全部或部分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計提基數。
  
  第一,銷售貨物收入。《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該專案涉及到了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的“銷售商品”和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的“材料銷售收入”。
  第二,提供勞務收入。《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訊、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群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這一專案涵蓋了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各項勞務收入,但兼營代購代銷、受託代銷商品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的“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欄。另外,《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這些分期取得的收入,填入“建造合同”欄。
  第三,轉讓財產收入。《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會計準則裡,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其中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穫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銷售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收入應計入“銷售商品”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