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規範化”尚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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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界強烈關注司法改革,這方面的論著可謂汗牛充棟,一度使“司法改革”成為顯學;無論是理論界的學術關懷還是實務界的改革探索,量刑程式似乎都是“被人遺忘的角落”。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審判程式的改革都是備受關注的“寵兒”。

量刑“規範化”尚需“規範”

理論界大膽進行“制度創新”,實務界審慎推進“技術革命”;實務界“摸著石頭大膽過河”,推出的新舉措可謂難以盡數。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無論是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還是目前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其關注的焦點似乎都可歸結為兩點:一是巨集觀層面的制度革新即所謂司法體制改革;二是微觀層面的技術革新即審判方式改革。其實對這兩個焦點的關注,理論界與實務界之間又有很大分野。理論界比較“激進”,主要致力於“制度創新”,習慣於“大刀闊斧”;實務界相對“務實”,主要致力於“技術革命”,講究“少談些主義,多解決問題”。但是,這種貌似“繁榮”的創新與改革卻使與定罪程式緊密相關(對於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二者同等重要)的量刑程式相對顯得有些落寞與冷清,要麼猶自無視量刑程式重重問題之存在,要麼覺得量刑程式的問題不“大”,來日方長。

理論上的冷遇和實踐中的盲目終於釀成了極為嚴重的量刑失衡,個案間的量刑失衡時有發生,有資料表明,全國60%的刑事案件因量刑不當,引起上訴[1].不僅造成涉案被告人及其親屬的不滿和對立,而且引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或動搖。理論的缺憾與實踐的亟待使得量刑“規範化”成為必要也成為必然,所謂 “量刑規範化”即指通過制定精密的規範化檔案(如“量刑指南”)、優化量刑程式、革新量刑技術等措施規範量刑,實現量刑的公正。量刑規範化檔案的制定關鍵涉及制定主體和制定方式兩大問題。筆者在此係統論述實難兼顧周全,基於法治期頤所凝聚的一份關注與渴望,筆者不揣淺陋,僅就當前轟轟烈烈的量刑規範化“運動”中有關量刑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表示一點看法,試作此稿,僅抒一孔之見,權當引玉之磚,求教於學界。

一、正在進行的量刑“規範化”

我國刑法規定的相對確定的法定刑過於籠統是量刑失衡極為嚴重的根源,解決之道之一即是量刑實體規範的不斷完善和不斷細化,這已是婦孺皆知的淺顯道理。但是,由於法律規則必須強調其相對穩定性,因而實體法的明確(立法)也只能是相對的,這便使得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司法)成為必要。可以說,在量刑問題上,立法權與司法權表現為此消彼長的.關係,立法的不明確賦予法官相對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越大,其被濫用的可能性和危險性就越大,這就在立法的明確化與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之間形成極為劇烈的矛盾。如果能在二者之間架設一個緩衝帶,二者的矛盾激烈程度就會大大降低。這一緩衝帶可以通過對量刑實體規範的進一步明確來構築,量刑實體規範的明確化同時也是對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進一步限制,可以使自由裁量權的消極作用降到最低,而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還可以不斷的作小的調整。如此處理,就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實體法難以進一步明確化和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過大的矛盾。

對量刑實體規範的進一步明確化,即指由專門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式制定的法官量刑所遵從的比較詳細的指導規範,具體方法上可以考慮借鑑美國的制定量刑指南的做法,制定類似於“量刑指南”的規範。美國為了糾正量刑不公和量刑偏差問題,嚴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於1984年通過了量刑改革法案,授權美國量刑委員會監控聯邦法院的量刑活動,制定對聯邦法官具有約束力的聯邦量刑指南,該量刑委員會於1987年4月13日向國會提交了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經國會審議,量刑指南自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實施,該指南對可能出現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況以及應受到的處罰,進行了具體描述和限定,並要求法官嚴格遵守。事實上,普遍存在的量刑失衡已經促使實務部門不斷摸索這方面的解決途徑,並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積累了一些頗為有益的經驗。如2004年6月,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下發了中國法院系統第一個正式的有關量刑方面的系統指導性法律檔案《量刑指導規則》,使法官的量刑步驟和量刑方法有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可以實現“不同時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案件事實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保持基本平衡,實現量刑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均衡”。去年年初在淄川區法院開始實施的“電腦量刑”,作為量刑規範化探索的一個典型,日漸得到有關各方的關注。臺前的“電腦量刑”,其幕後同樣存在著一個“精密”的量刑規範化檔案,即《淄川區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實施細則》,其對11類常見刑事案件的具體刑期的計算規則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