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及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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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及解決途徑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域名的含義和性質,解釋了域名權與商標權產生衝突的形式和原因,最後為了減少兩者的衝突,筆者對域名的註冊政策、以及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協調等方面提出了幾點建議。對於解決產生的衝突,可以有司法和非司法的途徑,對此,筆者也作了一定介紹。  [關鍵詞]:域名 域名權 智慧財產權 權利衝突  一、域名的含義和法律性質  域名是網際網路上識別和定位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元標識,與該計算機的網際網路協議ip地址相對應。由於ip地址缺乏直觀性,不方便記憶,因此域名才產生。域名主要由字母、數字、句點及其他特殊符號組成,通過解析,自動與ip地址對映,這樣就能找到想訪問的計算機。設計域名的初衷是表示區別,但隨著的,域名產生了商業價值。域名能不能成為一種權利,可否作為一類新的智慧財產權,在學界仍有爭議。有人主張域名是網際網路上地址,不是智慧財產權,而是一種獨立的權利或者沒有權利;美國有些學者有類似的觀點,認為域名註冊人只享有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①];也有人認為可以將域名作為一種名稱權來對待,將域名作為一種類同商標在網際網路領域使用的延伸產品保護;還有學者認為由於域名在域名持有人的經營和推廣下,具有了價值,能產生一定的效益所以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譽權,從而形成一種事實存在的智慧財產權,成為持有者的無形資產;還有學者認為域名與商標的作用相同,因此可以把域名看作一種服務商標;日本學者將域名看作域名使用者與域名註冊機構之間的由合同約定的債權[②].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沒有給域名具體明確的定性,只是將其作為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權益。筆者以為,域名當初是網上的識別符號,與商標的功能相似,它可以滿足識別不同網上經營活動的需求,因此,域名的擁有者會進行一定的宣傳和包裝,使域名的標識性功能產生並得到發展,也使域名的價值得以實現,因此,無論域名的註冊者在該域名內是開展網上商務活動,還是隻提供資訊服務,該域名均帶有商業價值,成為商業經營標識,所以筆者認為域名具有了智慧財產權的屬性。而域名與商標、商號等傳統的智慧財產權有很大不同,如域名只具有轉讓性,不具有許可使用性等等。下面主要探討域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  二、域名權與商標權衝突的形式及原因  (一)域名權和商標權衝突的表現形式:  1、域名註冊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註冊域名之後,商標註冊人才對該域名具有標識性部分申請註冊商標並取得商標權,此時,商標專用權是不能延及到該域名的,因為域名是全球性的,無所謂地域性,商標則有嚴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註冊在先,受法律保護。  2、註冊的域名中含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名稱。域名與商標一樣,都有重要的識別價值,只是域名識別性的基礎是空間。網路使用者為拓展因特網業務,往往要在網路上建立主頁,宣傳形象。而網路使用者一般願意選擇與其商標名稱相同的文字作為註冊和使用的域名,把商標上已建立的商業信譽拓展到網路空間。如果域名註冊人所註冊域名的可識別部分與他人註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與商標權人就會發生爭議。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不能當然及於網路空間,域名中包含他人的註冊商標並不會當然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但如果該域名使用不當,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為識別標誌的網站上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與商標權人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對域名所有人與商標權人之間的誤認或誤解,則域名與商標的權利衝突不可避免。在這樣的情況下,主要適用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③].  3、惡意搶注域名。是指網路使用者明知自己申請註冊的域名的識別成分與他人的註冊商標名稱相同,仍然予以註冊的行為。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隻搶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過轉讓來牟利,如美國麥當勞公司的域名曾被他人惡意搶注,而後公司花了800萬美元才得以購回;二是搶注域名後使用它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如妨礙他人以屬於自己的商號、商標等進行註冊和開展網上活動。認定惡意搶注可以從幾個方面考慮:其一,域名與請求人的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是域名擁有人對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惡意註冊和使用的[④].這裡的惡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搶注行為是否具有牟利性質,實踐中一些搶注者搶注他人知名註冊商標後索以高價轉讓,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一目瞭然;被搶注的商標的知名度如何,若是搶注馳名商標,就不能排除域名註冊人有利用他人馳名商標謀取非法利益的意圖。當然在搶注域名中也存在著“善意行為”,即由域名命名中以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等。  4、同一域名的標識部分存在多個註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一般情況下商標權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現實中,在不同也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現象比較多。域名如以他人商標標識性文字註冊,就可能導致多個商標權人為同一域名的歸屬性發生爭議。解決這類爭議,應堅持保護在先註冊域名的原則來處理。  (二)域名權與商標權產生衝突的原因:  1、域名主體的唯一性與商標主體多元性之間的矛盾。由於技術上的限制,在全球範圍內,域名是絕對唯一的,一個域名不可能由多個所有人同時各自享有,而商標不必如此,除馳名商標外,商標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於商標只在核准國內有效力,只要兩國未加入相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雙邊國際條約,則同一商標可同時並存於兩國的同種類商品服務上,正是由於這矛盾,擁有相同商標的主體不能同時各自擁有以該商標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標和域名的衝突。常見的糾紛就是因特網使用者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註冊商標,甚者,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  2、開放型註冊原則的結果[⑤].域名的申請是實行“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域名註冊機構僅對域名註冊申請人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而不負責對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標專用權益進行實質審查,由此,域名註冊服務僅提供的是技術服務。如我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23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使用者域名是否與註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這類衝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雖然為了適應網路化的發展,但也產生了弊端,因為這樣的規定也就意味著搶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礙實施搶注行為,即無法有效地提前預防域名權和商標權衝突的發生。  3、商業利益的。域名本沒有任何商業價值,但隨著商務的發展,其商業價值日益顯現,它已經成為企業商品、服務的電子商標,是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代表了商譽,可以創造巨大利益的無形資產。與商標不同的'是一個用於虛擬的網路世界,一個用於真實的現實生活。然而,現有的商標商號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複,必然是有限的商標域名的供給與無限的域名需求發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搶注來強佔那些熱門的域名資源,而後賣給商標權人。隨著我國資訊產業的發展,商業利益的驅動,此類糾紛會有所增加。  4、法律體制不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域名與商標的糾紛還沒有明文規定,這使得對於域名的性質、域名與商標的關係存在很多模糊的認識和分歧由於沒有具體的操作、沒有明確的責任承擔方式、規則,也就無法形成法律的威懾作用並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雖然我國也頒佈了一些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但總的來說數量比較少,而且面對急速發展的網路世界,所制訂的法律法規又顯得相形見絀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唯一涉及域名糾紛的法律檔案,相對快速發展的資訊產業和網路經濟,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與商標糾紛產生並增加的原因之一。
  三、衝突的預防機制及解決辦法  對於衝突的救濟有兩種,一是事前的預防,一是事後的補救。事前的預防對於雙方的損失都有好處,那麼怎麼建立相關制度來預防域名和商標之間的衝突,是筆者下文所要討論的:  1、域名的註冊政策  上文已經提及,現在的域名註冊是開放式的,而域名糾紛能否被預防,筆者以為與註冊政策有莫大的關係。域名註冊政策分為開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⑥].開放型不對申請域名註冊者做資格限制,不對申請註冊的域名進行權利審查,註冊組織以“先申請”作為受理的原則;半限制型對本國人不加限制,但要求非本國的域名註冊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對選擇的域名擁有權利。限制型實行嚴格的限制政策,僅允許本國人就其擁有的權利的名稱註冊域名,並做嚴格審查。開放型的註冊政策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註冊政策,但是這種註冊政策本身不利於預防域名糾紛,而從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通過域名註冊的格式合同來規制域名申請人的責任。  2、加強域名註冊管理單位與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的合作  一方面,對馳名商標、商號對應的域名進行一定期限的預保留,另一方面通過國家商標局對註冊商標權利人進行法律宣傳,或者在權利人獲得商標權時告知權利人,他可以以商標的相關字母、數字等向有關機關申請域名,以開展網上經營活動,這麼做最主要的目的是讓商標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有時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式,奪回自己的域名,但是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造成了浪費,所以通過事先的協調措施必不可少。  3、建立域名註冊管理單位的註冊檢索制度  現行的域名註冊申請比較寬鬆,域名註冊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局的商標管理部門查詢使用者域名是否與註冊商標相沖突,這導致糾紛的頻繁產生。筆者以為域名註冊管理單位應作出相關的審查,通過檢索來排除不應該被允許註冊的域名的註冊申請。  4、域名的終身制應該廢除  根據《互連網域名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只要域名一經註冊成功,只要註冊人自己不放棄或域名沒有被撤消,該域名將一直有效。這樣的規則將導致域名的囤積現象。如果實行續展制則可以減少搶注的發生。  上文主要論述的是預防機制,但是糾紛不可能沒有,糾紛出現後,如何解決衝突,在域名和商標的利益衡量中也是相當重要。  1、非司法途徑:主要是指由《中國互聯域名管理辦法》《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一系列相關法規所規定的解決糾紛的機制,這些法規對非司法解決域名糾紛的程式和相關的機構設定等要求作出了一定規定:在域名解決中心接到投訴人投訴後,如果投訴書不符合解決辦法和程式規則有關形式要求,投訴人應該在中心有關修改通知送達日起五日內對投訴書修改,投訴書符合要求的情況下中心將在收到投訴人根據程式規則繳納的程式費用後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在投訴書副本送達日2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在其投訴書和答辯書中選定由一人獨任專家或三人合議專家組審理案件。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根據程式及時成立專家組。專家組在成立日起14日內作出裁決,中心應在收到裁決書後3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及相應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同時還規定了相關的執行程式。  2、司法途徑:在提倡多種解決糾紛的基礎上,司法程式還是不可避免的。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中,認為某域名應當由哪方使用,可以決定由該方使用,在一定條件下,域名轉讓可予承認。對於責任形式有者認為我國資訊產業和商務正處於階段,網上交易的數量和標的金額都不大,對於侵權的應當主要為停止使用、撤銷等停止侵權的責任形式。對於賠償的責任形式,特別是鉅額賠償應當慎用。  主要書目:  1.張平《網路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2.薛虹《網路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3.胡鴻高《網路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4.吳漢東《智慧財產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註釋:  [①]張平:《網路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p125  [②]唐廣良:《域名與商標的衝突及日、中兩國的現行政策》  [③]馮曉青:《域名與商標權利衝突及其解決探討》載《天津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1期 p21  [④]薛虹:《網路時代的智慧財產權》 法律出版社 2000年 p300  [⑤] 向述景:《論網路域名與商標的法律衝突和解決途徑》對外經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3年 p11  [⑥]向述景:《論網路域名與商標的法律衝突和解決途徑》對外經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3年 p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