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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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理分析
內容摘要: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經濟現象更是一種法律過程。本文主要分析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及其法律本質,並分析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且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以期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借鑑。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法律制度 立法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發展最為迅速的金融創新。事實上,資產證券化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更是一個法律過程。縱觀證券化的興起和發展,各國無不依託於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資產證券化純粹市場經濟行為的本色,使得各國在對它的法律調整上不約而同地呈現出了許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於通過對資產證券化關鍵機制的分析考察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制狀況,從而探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思路。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
  
  產生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是發起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關係。由於發起人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這使得發起人可以將這些應收款加以彙集,得以組成資產池,出售給SPV作為發行ABS的擔保資產。
  轉讓擬證券化資產而產生的法律關係。通過發起人與SPV簽訂應收款出售協議,SPV受讓原始權益人(發起人)的資產(債權),從而使之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並獲得要求原始債務人直接向其償付債務的權利。不良資產證券化要求該交易應該符合所在國的法律,達到法律上的“真實銷售”要避免法院將其定性為擔保性融資或其他不利於資產證券化的轉讓形式。至於SPV應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的資產受讓款項,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資者認繳的購買資產化證券的款項之後,再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
  SPV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係。SPV在運營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的法律關係:SPV與股份受託人簽訂公益信託協議,二者之間產生的公益信託法律關係;SPV與公司服務提供人簽訂的公司服務協議所產生的服務關係。
  資產管理與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關係。SPV與應收款管理服務人簽訂資產管理服務協議,由資產管理服務人代SPV管理資產包括收取應收款產生的現金流並將其存入專門的銀行帳戶,同時定期向SPV提供報告,說明收入與支出的資金來源、資金餘額、違約狀況、費用扣減等管理資訊。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一般是委託代理關係。
  信用增級過程所產生的法律關係。SPV與信用增級機構簽訂信用增級合同或者償付協議,通過此協議明確增級提供人的信用等級、所提供的信用增級方式、幅度、償付條件以及信用增級提供人可以獲得的信用增級費用。信用增級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一般來說是SPV與為其發行證券所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所產生的擔保關係。
  SPV在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SPV作為證券的發行人與證券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根據證券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同可以分為包銷與代銷。在前者包銷人從發行人處購買下所有的證券後,承擔全部的銷售風險;而後者代銷人與發行人之間僅僅是委託代理關係,約定時間內未售出的證券可以再退還給發行人。同時在證券發行以後,SPV與證券的投資者間也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所具有的優越性,證券化的資產在法學本質上是一項債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對人權,性質決定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並獨自承擔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中,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人,一般被稱為發起人。發起人是基礎資產的權利人即債權人。發起人為自身融資的目的,啟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程式,最終實現融資目的。通常,發起人可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條件的需要融資的法律實體。一般來講,發起人要保證對應收款具有合法的權利,並儲存有較完整的債權債務合同和較詳細的合同履行狀況的資料。債務人是一種統稱,是指那些基於基礎資產需要付費的人。債務人可以是各種信用或者信貸關係的消費者,也可以是某種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費方。通常,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狀況,或者付費的情況,會決定支援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質量。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的中介,並由之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實體),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並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