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非訟程式審理物件介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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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非訟程式審理物件相當廣泛,既包括無爭議的非訟事件,也包括存在爭議的真正訴訟事件。這些事件多以公益性強、繼續性事實或法律關係、法官裁量性、需迅速處理、具有形成作用為主要特點。就審理界限而言,德、日最終雖然都接受了形式界限說,將其委諸於立法者的政策,但受各國整體法制環境影響具體表現並不相同。我國民事程式法應注重非訟程式多重功能的發揮,如此既能避免諸多事件轉化為糾紛後再以訴訟程式解決,又能解決大量不適應訴訟程式解決的爭議。

德日非訟程式審理物件介評

作為一個聚合性概念,非訟程式最初以各類非訟事件審理程式的形式存在。1898 年德國非訟事件程式法典制定並於通則中確立非訟事件的共通原則、制度及規則後,非訟程式逐漸發展成為一類體系化、獨立的民事程式。不過,構成其審理物件的非訟事件在內涵和外延上卻並不確定或一致,不同國家及地區型別有所不同,同一國家及地區亦因時期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國民事程式法雖然沒有采用“非訟程式”、“非訟事件”這組概念,但程式法和實體法對於具有這種性質的程式和事件都有涉及,比如《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式所規範的事件,除選民資格案件外,在性質上均屬非訟事件。比較而言,我國非訟程式審理物件範圍過於狹窄。這種狀況既可歸因於立法的模糊或者缺失,也源於我國理論上對非訟程式功能認識上的偏頗[1]。近年,因法院訴訟案件審判壓力的增大,非訟程式開始受到重視。2012 年 8 月 31 日修改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即增加了調解協議確認和實現物權擔保兩類非訟事件。可以預見,隨著民法典制定及我國理論界逐步接受民事程式分類理念[2],還會有更多事件被納入非訟程式審理範圍。但我國理論上至今未就哪些事件可以適用非訟程式展開深入探討,這無疑會使立法具有盲目性。有鑑於此,藉助比較法就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非訟程式審理物件進行整理分析是必要的。考慮到問題的典型性,本文將主要圍繞德國和日本兩國展開研究。

一、審理物件之一:一般非訟事件

一般非訟事件是指沒有爭議的非訟事件。這類事件是非訟程式初始形成的基礎或者說主體。

(一)一般非訟事件的型別

德、日一般非訟事件範圍比較寬泛,它涉及民、商事及家事等法律領域。由於型別複雜,很難整理出全部事件,這裡僅就主要事件做一整理。具體而言,民事領域的一般非訟事件包括[3]:宣告社團法人解散、選任清算人、剝奪社團法人的權利能力、許可召集社團總會、選任臨時董事、清算人及董事的報酬,這些主要是基於法人內部管理而產生的事件;社團登記、對法人名稱等的確定;指定儲存分割共有物證書的人;信託關係人(包括受託人、監事、信託管理人、信託監護人等)的選任及改任、信託關係終了、信託關係清算;動產質權實現許可。

商事法律領域是非訟事件集中的主要區域,主要涉及公司非訟事件和拍賣事件。具體而言,公司非訟事件包括:公司登記、命令公司解散、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撤回股東業務執行權、股東申請檢查公司財產、決定清算人報酬額、許可閱覽公司相關書類、選任帳薄資料保管者、選定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公司重整、決算審查人的選任和解任。拍賣事件[4]主要是買受人解除契約後為履行保管義務對物的拍賣以及船舶所有人對運輸品的拍賣。

家事法律領域非訟事件較多,主要因為這一領域社會公益性較強,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處分權通常會受到較大限制。國家作為一般非訟事件處理的事件型別主要包括[5]:不在者的財產管理及宣告失蹤;宣告喪失親權、管理權;子女姓氏變更;收養許可;許可終止收養;未成年人監護及成年人監護,包括選任監護人、保佐人或者監護監督人,辭任監護人、保佐人或者監護監督人的許可,解任監護人、保佐人或者監護監督人,決定監護人報酬等;繼承事件,包括申報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選任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分割繼承遺產、選任遺囑執行人、給付遺囑執行人報酬、遺書審查、撤銷遺囑;夫妻財產登記[6];夫妻財產管理的變更。

(二)一般非訟事件的特點

以上雖非德、日一般非訟事件的全部型別,但由這些事件足以反映這類非訟事件的特點:

公益性較強。儘管關於公益性的內涵在我國學界爭議較大,但德日等國家及地區學界通常認為所謂公益是對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保護[7]。換言之,某一法律行為可能會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時就可以被認為是對公益的損害。這一特點在上述家事事件中自不待言,在民商事法律領域體現也尤為明顯。民事法領域以社團法人事件為例,社團法人基於非法目的設立,或者在設立後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活動的,在德、日法中均認為是對公益的侵害。日本法中可以宣告該法人解散[8]、德國法中則規定了法院可以剝奪社團法人的權利能力[9]。商事法領域如臨時選任公司管理人事件[10],公司負責人缺員或者負責人人數不足的情況下,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進而損害任何與其進行經濟往來的第三人的利益,這也屬於對公益的侵害。所以日本法和德國法均規定法院可依申請為其選任臨時管理人。由此,就避免了損害發生後再以訴訟形式彌補,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公益。

多體現為繼續性事實或法律關係。繼續性事實或者法律關係是從時間延續角度展開的。學界關於繼續性事實或法律關係的直接討論較少,但關於繼續債的關係討論較多。從繼續性債的關係的描述中,可以大致推論出這類事實或法律關係的特點。德國學者 Wiese 認為,所有的繼續性債之關係依其性質可以無限地延續[11];Gschnitzer 認為,一切繼續性債之關係能夠不消滅地存續,並且在不牴觸其本質的前提下,源源生成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這種特性可稱為“繼續性債之關係的不可消耗性”[12]。由此我們可以初步把繼續性事實或法律關係的特點概括為時間的無限延續性和行為的持續實施性。諸多一般非訟事件均能體現這一特點。以收養關係為例,收養關係雖因法院宣告而成立,但收養本身就是持續性行為;並且這一關係持續期間,法院始終負有監護職責,一旦發現有法定原因時均可依職權廢止該關係。當然,並非所有繼續性事實或法律關係均可作為非訟程式審理物件,只有那些存續期間內需要結合各種情勢變化藉助於國家公權力不斷調整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才能如此。

具有時效性、需迅速處理。所謂時效性是指某種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時法院必須儘快做出裁判,以避免給關係人生活帶來嚴重影響甚至危害。以監護人選任為例,監護人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彌補被監護人能力的不足,在監護人缺位時應及時予以確定。再以選任公司清算人為例,在依法不能確認清算人時,事件進展已經陷入僵局。法院必須迅速確認清算人才能化解這種僵局。應指出的是,這一特點在商事非訟事件中體現的尤為突出,這是由商事法律關係的迅速性、定型性、營利性等特點決定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