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的審查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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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的審查物件
關鍵詞? 檢察機關 行政訴訟 檢察監督 審查物件
  ?摘 要?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監督原則是界分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權的基本依據。檢察機關要承擔起行政訴訟監督職責,必須對行政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大致包括四個方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的合法性;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法院行政審判行為的合法性;其他當事人尤其是行政訴訟被告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從發揮國家監督的效用的角度考慮,有必要把行政審判程式、行政檢察程式與追究違法行政責任的程式銜接起來。

  ?中圖分類號?DF84 ?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043?2002?09-0017-04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實踐中,有人過分看重“權”字,認為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裁量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然而,根據公法,任何公權力都具有兩面性——既是權力也是職責。據此,檢察機關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全面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為發現和糾正違法的行政訴訟行為,檢察機關應當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既然是“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的審查程度就應當是合法性審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審查。可以說,全面把握行政案件的審查物件是檢察機關適當履行行政檢察職責的前提。

  與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確定刑事案件的審查物件、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規則確定民事案件的審查物件一樣,行政案件的審查物件是根據行政訴訟規則派生出來的。三種訴訟的任務各不相同,其訴訟規則也不盡相同,決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機關的審查物件各不相同,檢察機關在審查行政案件的實踐中,切忌套用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審查物件。而且,檢察機關與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決定了檢察機關審查行政案件的物件與法院審查行政案件的物件也不相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監督的物件,即“行政訴訟活動”,實際上是指所有行政訴訟行為,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審判行為,也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體地說,檢察機關審查行政案件的物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裁判的合法性

  除檢察監督原則之外,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檢察還有一條具體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實踐中,抗訴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行使監督權的主要方式,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因此成為檢察機關審查的主要物件。由於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僅僅對生效行政裁判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通常只受理、審查不服生效行政裁判的申訴。至於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是否應當作為檢察機關的審查物件,雖然有進一步探討的餘地,但現實必要性和理論根據都顯不足。當前,檢察機關應以生效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作為主要的審查物件。

  從理論上講,檢察機關全面履行監督職責的前提是審查生效行政裁判的全部,而不能有所遺漏。而法院的相應義務是每作出一個裁判就要把案卷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但是,如果環顧一下相關制度,就會發現,法律機制對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追求,就像人們追求真理一樣,只能接近而永遠不可能到達。法律應當普遍適用於所有的人,這是法律的內在要求,然而,再龐大的國家機器也做不到將所有公民、法人的全部行為都置於其視野之內。同樣,依法行政原則也要求所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國家同樣沒有能力讓所有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活動處於監督機關乃至公眾的監督之下。正因為如此,行政訴訟、行政複議都只能是“不告不理”的監督機制。同樣,檢察機關對行政裁判合法性進行監督的實際範圍,應受制於訴訟原則。檢察監督只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既然檢察機關要做到審查全部生效行政裁判是不可能實現的,那麼,檢察機關應以哪些生效行政裁判作為審查物件,也就成為一個非常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