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對檢察監督案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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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對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監督案件賦予了新的要求,但規定較為粗疏,運用體系解釋等方法,對監督申請期間、逾期未作裁定、再審判決的明顯錯誤等問題展開探討並提出對策。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民事訴訟法對檢察監督案件的影響的論文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訴訟法對檢察監督案件的影響

摘要: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檢察機關受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應當受理的範圍和不予受理的範圍,以及設定了一些前置程式等新要求。本文分析了新民訴法對基層民行檢察監督案件受理工作的主要影響,並提出基層檢察院在應對新民訴法實施中的建議。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檢察監督案件;受理

一、現行的法律法規關於檢察監督案件受理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受理的規定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監督案件受理的規定不多,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以上兩個法條分別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監督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以及檢察監督案件受理的條件和程式,即當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審。

(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關於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受理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關於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受理的規定比較具體、詳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案件受理的總體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的來源、對生效判決裁定案件、審判人員違法活動及執行活動申請監督檢察的情形、申請民事檢察監督應該提交的相關材料和手續

(2)關於案件應當受理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符合相關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案件。條件包括符合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條的法律規定,且受案的單位有管轄權,且案件不具有本規則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3)關於案件不予受理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檢察機關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案件;當事人未到同級法院進行再審申請的案件;當事人未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執行違法行為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法院正在進行再審申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的案件。以上規定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檢察機關受理民事監督案件,必須有當事人到法院申請再審或者提出異議的前置程式,即法院自糾在先、檢察監督在後的原則。這一原則也是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大意旨,能夠將矛盾化解在同一部門、同一系統內,節約司法資源,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二、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受理活動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原因

(一)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受理遇到的主要問題

1.部分法院不受理或變相不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異議申請,造成檢察監督案件受理大幅減少有些地方的法院因為牴觸同級檢察機關對其審判活動、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為了使得民事案件無法進入到檢察監督程式,這些地方的立案部門、審判監督部門達成默契,對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請求不予受理或者在六個月期限內予以擱置,不予出具書面手續,使得案件當事人失去了自己的訴訟權利期限,不能夠申請檢察監督,從而造成了檢察機關受案的一個渠道被阻止。

2.省級、市級檢察機關受案數量大幅增多,辦案壓力較大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必須進行上訴或者提出異議,使得生效的案件大部分發生在二審階段,也就是當事人必須到省級、市級檢察機關才能夠申請檢察監督,大大增加了這兩級檢察機關的辦案壓力和負擔,也對案件質量產生了影響。

(二)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

1.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受理案件產生的影響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了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式。基層檢察院要想受理當事人對同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申請檢察監督案件,此案必須經過法院再審程式,檢察機關才能受理。這就對基層檢察院來說,由於部分法院的審判監督部門不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或者即使受理,也不給出具書面手續,導致了基層檢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級法院判決的一審生效判決裁定案件。使得受理一審案件數量大大減少,甚至為零。

2.民事申請檢察監督程式繁瑣、審查期限較長一審生效案件若想進入檢察監督程式,當事人必須先到同級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待法院駁回申請或者審查終結後,當事人才能到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基層檢察院的檢察監督也有三個月的審查期間,若支援當事人申請,提請上級院抗訴,上級院還有三個月的審查期間,大大延長了當事人申請的時間,耗費了當事人的精力。

3.檢察機關內部溝通不暢,受審部門配合不力新的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後,部分基層檢察機關的案件受理部門控申科、案件管理辦公室與案件審理部門民行科的配合不力,使得很多來檢察院舉報中心、案管中心申訴、諮詢、舉報的案件當事人被受理部門人員擋在門外,沒有及時與民行部門溝通案件能夠受理,大大減少了民行案件的來源。

4.檢察監督的宣傳不夠,民行檢察工作影響力小有些來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案件,由於同級法院對檢察建議的不予採納或者上級院沒有支援基礎檢察機關的提抗請求,使得案件沒有得到改判或者執行,當事人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也就對檢察機關失去了信心和希望,造成檢察監督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不是很強,也就很少有慕名而來申請檢察監督的當事人。

三、基層檢察院應如何做好檢察監督案件的受理工作

(一)呼籲立法方面的改革,取得法律上的支援

當前對基層檢察院民事訴訟檢察監督案件受理最大的影響因素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前置程式,要想使得基層檢察院發揮其有利優勢、多辦案、辦好案,暢通案源渠道,要考慮修改或者變更這一法律規定。加強對法院不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監督條件和限制,以及增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方式,切實維護當事人再審申請的權利。

(二)創新案件協辦機制,增加基礎檢察院辦案數量

基層檢察院可以通過協助上級院辦理二審案件或者交辦的其他案件,減輕省市級檢察機關案件壓力,增加本級院民事案件的數量,也有利於辦案人員調閱案卷、取證工作,瞭解當地案件的實際情況,利於與當地法院的溝通和交流,容易化解本地區法律矛盾、減少因案件產生的上訪等問題,從而達到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目的。

(三)加強溝通與協作,增加受案數量,提高案件質量

1.加強本院內部各部門的溝通與配合通過加強與控申、案管等部門的溝通和聯絡,對來源申訴、控告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由民行部門人員進行接待和解答,符合民事檢察監督受理條件的案件,及時由相關部門受理,避免大量符合條件的案件被拒之門外。同時,發現審判人員有職務犯罪線索時,要及時與本院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將案件線索移送自偵部門,形成法律監督合力,真正體現檢察監督效果。

2.加強與上級院的溝通和請示對基層檢察院辦理的提請抗訴的案件,加強與上級院溝通,取得支援抗訴,增加支抗率。對疑難問題,及時請示上級院,避免錯誤認識產生的麻煩。例如,在我們向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沒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時,要積極向上級院彙報案件情況,取得上級院的支援,由上級院出面與法院的上級部門進行溝通,切實使得民行監督案件得到不斷地跟進監督,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效果[1]。3.加強與同級法院的溝通和交流與法院的立案部門、審判監督部門達成共識,形成工作機制,暢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和增加檢察建議案件的法院採納率、改判率。

(四)加大民事檢察監督宣傳力度,擴大檢察監督影響力

通過提高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質量,使得案件得到改判和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讓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民行職能進一步認識和了解,從而擴大民行檢察知名度和公信力,使得人民群眾在不服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認為法院審判活動、執行活動存在違法行為時,能夠首先想到檢察機關的民行部門,主動來到檢察機關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自己的案件問題。

[參考文獻]

[1]劉家越.民事檢察建議制度的規範分析及制度構建[J].法制與社會,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