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理論的純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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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爾森具有驚人的興趣範圍和創作衝動。終其一生,他在憲法、國際法、道德哲學、政治理論以及法哲學方面都保持著一種活躍的興趣。在所有這些領域,他都做出了頗有價值的貢獻,給它們帶來了其深刻而毫不妥協的反思成果。在很多問題上,他的貢獻具有持久的價值,並將在未來許多年裡繼續激勵研究者和學者們。

純粹理論的純粹性

面對其所謂的凱爾森的晦澀,有些評論者表達了他們的惱火,並由於困惑已經放棄了他的某些核心學說。而我自己在努力探尋他的一些命題(theses)之意義時,偶爾也不免感到沮喪。但我總有這樣一種感覺:他是一位努力解決某些更為艱難的法哲學問題的哲學家,他往往比任何人都更好地理解這些問題的複雜性。我時常發現我對他的某些學說感到困惑是由於沒能領會那些凱爾森著手處理併力爭解決的難點。他的核心學說在我腦際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形象。每次我回頭重看它們便能發現從前我所疏漏的新的深度和新的見識。因此,作為對其著作持續擴大的影響力我個人之不勝感嘆,我選擇再次回去評述凱爾森的一些基本學說。

凱爾森邏輯嚴密的名聲堪與他的晦澀相媲美。他確實重視並渴求達到這種邏輯的嚴密。他的作品有一種一絲不苟的`迷人感覺。當然,這種一絲不苟不是一個保持個人風格的問題。它成為其法律理論的基石,法律的純粹性。

眾所周知,凱爾森的理論是雙重的純粹(doubly pure)。它排除了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並將法律與道德相分離。 第一種純粹招致了很多批評,通常被認為是完全不足信的。這些批評基於這個或那個完全不同的兩種異議之上。第一種異議是,不考慮法律機構(立法的或司法的機構)的行為和意圖,就不能確定法律的內容。 第二種異議則是如果沒有在法律的社會環境中研究法,沒有強調它在實踐中的實際作用,一個人就不能夠正確評價法律及其重要性。這兩種異議都很常見,我就不再詳細論述它們了。但是,讓我對第二種異議做幾點評述。

毫無疑問,法哲學的部分任務是解釋方法,以此來確定法律的存在及其內容。如果不考慮實踐和對法律機構表現出的態度,法律的存在和內容果真不能確定,那麼我認為,第一種異議對凱爾森的理論就是一種重要而有效的異議。不甚明顯的是,第二種異議根本不是一種異議。凱爾森沒有否認社會法學(sociological law)的可能性。他樂於主張以下四個命題。第一,除社會學法學外還有一種獨立的研究-規範法學(normative jurisprudence),它(所研究)的主題是不同的。規範法學研究法律的規範,也就是研究人們應當如何依照法律行事。它不是研究他們實際上如何行事的一種研究。第二,既然排他地關注實證法(positive law),即作為社會慣習活動和立法與司法機構活動之產物的法律,規範法學並不比社會學法學更缺少經驗性。第三,在一個重要的方面,規範法學享有對社會法學邏輯優先。既然社會學研究人類行為與法律相關的那些方面,社會法學主旨的確切解說就預設了由其規範研究加以提供的對法律的理解。在此,“法律”就必須被規範地加以解釋。第四,在另一個重要方面,社會學也以規範法學為先決條件。解釋與法律相關的人類行為不得不考慮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方式,規範地理解會影響著他們的行為。

我認為在所有這四個命題上,凱爾森在本質上都是正確的。它們表明,儘管不可否認他自身的興趣使他沒有走上社會學法學這條路,但他並不敵視它。我確實認為凱爾森已經預見了許多為別的思想家所使用的論點,而且我們仍能從他對法律的規範研究和社會學研究間關係的解說中受益,儘管社會科學家和哲學家都曾經單獨探究或闡述過這些觀點。無論是他對人們信仰-與可以要求人們在規範上去做什麼有關的信仰-的解釋之重要性的強調,還是他對規範概念之自治與獨特的堅持,對這一學科都具有重要和長遠的貢獻,這一學科很多年以來由提出取消規範術語的定義而贊成非規範的、描述性定義的還原性嘗試支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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