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純粹刑事程式公正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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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實際及其兩個準繩

  關於刑事順序公正的外延、要求及規範,可謂眾講紛紜,次要有刑事順序工具主義、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偏重的理想主義以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實際等觀念。為了闡述方便,本文只扼要引見地道刑事順序公正實際,其它觀念不再贅述。地道刑事順序公正實際以為,刑事訴訟順序公正次要表現為訴訟程序的公正,只需訴訟程序公正,裁判後果公正就完成了。並且,刑事訴訟順序公正次要應具有五個規範:當事人的參與性;控辯單方的對等性;法官的中立性;刑事訴訟順序的通明性;刑事訴訟後果的展現性。刑事訴訟順序上述五個方面的內容並不是彼此分開的,而是你中有在下,在下中有你,互為保證。因此,地道刑事順序公正強調順序所生後果的公正對順序公正的依賴性,它的巨集大的理論優點是:“在滿足正義的要求時,它不再需求追溯有數的特殊環境和團體在不時改動著的絕對位置,俺們防止了將由這類細節惹起的十分複雜的準繩成績。”(P.88)但是,地道刑事順序公正實際在將順序公正提到了一個簇新高度的同時,卻否認了卻果公正的獨立規範。因此,一方面其與在下國的倫理品德、社會理想及人們的看法南轅北轍。另一方面,“顯然,俺們不能由於一種特殊後果是在遵照一種公道的順序中到達的就講它是正義的。這個口子開得太大,會招致荒唐的不公正的後果。它將允許人們講簡直一切的利益分配都是正義的或公道的,由於它能夠是作為公道賭博所到達的一個後果。”(P.88)針對該實際的上述巨集大缺陷,筆者提出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觀念。


  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實際以為,刑事訴訟順序公正和順序所生後果公正辨別有獨立的規範和外延,在普通狀況下公正的刑事訴訟順序也能失掉公正的後果——刑罰,但是當刑事順序公正和由刑事訴訟順序所生後果即刑罰公正發作牴觸而不能得兼的時分,順序公正優先於後果公正。基於上述剖析,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的外延包括兩個根本準繩:第一個準繩,將人作為人對待的準繩;第二個準繩是刑事訴訟順序的後果——刑罰和非刑罰辦法——適當的準繩。第一個準繩優先於第二個準繩。

  (一)將人作為人對待的準繩

  將人作為人對待準繩的根本含義有七點:

  1.將人的片面自在開展作為刑事訴訟順序的最高目的,以完成保證人權和增加立功的目的。人的片面自在開展是關於人的價值觀的中心理念。它包括四個方面內容:(1)人的各種才能的充沛開展;(2)人的社會關係的片面開展;(3)人的特性的片面開展;(4)人的需求的片面開展。每團體應在和其別人對等的根底上完成本身的片面開展,經過本身的片面開展促進全社會一切人的片面開展。刑事訴訟順序應為每團體尤其是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和罪犯的片面自在開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保證。

  2.刑事訴訟的參與者之間負有互相尊重的義務,這就是給予一團體以作為一個品德人,亦即作為一個具有一種公正感和一種善的觀念的人所應得的尊重的義務。這種義務屬於人的自然義務,由於人們在社會中需求經過尊重同伴來取得平安感,而且任何人都由於生活在一個實行互相尊重義務的社會中而取得了利益。這種互相尊重的義務,尤其要求處於強勢位置的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任務人員要尊重處於弱勢位置的立功嫌疑人、原告人。最低規範是,不得對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刑訊逼供、要挾、誘惑、詐騙,不得運用羞恥刑。

  3.這個準繩中的人是指一切的人,包括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和罪犯,而且維護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和罪犯的人權是刑事訴訟順序最根本的要求。刑事訴訟中的人權維護正是基於這樣一個複雜的道理:越是弱者,越應該失掉維護,普通人享有生命權和自在權,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則享有辯護權、無罪推定權和公道審訊權等權益。刑事訴訟中維護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人權的作用在於抵擋國度司法權的濫用。“依據貝卡利亞的古典實際,刑事訴訟中的各項規則,是原告人抵擋毫有限制的國度權利的第一道防線。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訴訟的根本特徵是:經過順序量化、分散和標準司法權;實行無罪推定;尊重原告人的權益;實行地下和公道、合理的審訊。”

  4.刑事訴訟中立功嫌疑人、原告人人權的性質是順序權(procedural rights)和根本權益(fundamental rights),而不是實體權(substantial rights)。強調刑事訴訟中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人權屬於順序權而不是實體權的作用在於,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用順序權維護團體免受司法機關濫用國度權利的損害。根本權益同時受國度、立法和團體的維護,不只國度和任何人不能對之停止進犯,即便是立法機關也不能為了順應情勢的需求而變卦或廢止這些權益。因此刑事訴訟中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人權是根本權益,就意味著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辯護權、無罪推定權和公道審訊權等權益,不能因立功情勢的變化而變卦或許被剝奪。

  5.在刑事訴訟中,任何時分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和罪犯都具有獨立的團體價值和尊嚴。“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被以為是具有基於正義、或許講基於自然權益的不可進犯性,這種不可進犯性甚至是任何他人的福利都不可跨越的。……因而,在一個正義的社會裡,根本的自在被看作是天經地義的。”(P.61)刑事訴訟中,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人格尊嚴權是由正義保證的根本人權,因此不受制於政治的買賣、社會利益的權衡和社會情勢的需求。有關刑事訴訟順序的任何立法都應該供認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基於根本的人格尊嚴權所必定擁有的最普遍的自在權。

  6.刑事訴訟順序的目的是“控制立功”和“保證人權”,而不是“懲罰立功”。由於將刑事訴訟的目的定位於“懲罰立功”,有能夠使刑事訴訟順序變為進犯公民權益,蹂躪立功嫌疑人、原告人人格尊嚴的工具。“立功控制概念的運用,可以將刑事訴訟的雙重目的一致在同一個刑事訴訟順序之中,“立功控制”與“人權維護”之間的辯證一致關係昭然若揭;而“懲罰立功”和“維護人權”之間的統一性十分分明,兩者之間的一致性則容易被人們所無視。此外,立功控制的概念更契合法治社會的理念,由於它強調的是經過刑事訴訟順序控制立功,而不是採取別的方式報復立功。

  7.刑事訴訟程序中,任何時分都不能借口維護國度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以及為了堅持舉動上的分歧而犧牲團體合法權益,致使把立功嫌疑人、原告人不當人對待,進犯其人格尊嚴。在下國傳統政治學實際以為,團體利益、個人利益和國度利益從基本下去講是分歧的;因而,為了維護國度利益和個人利益,當團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國度利益發作矛盾時,應該犧牲團體利益以維護國度和個人的利益。這種將團體、個人和國度三者利益複雜同等起來的利益觀是錯誤的。俺們必需廓清實際上的誤區,清醒地看法到利益的多元化、複雜化以及人的性情和質量的多樣性,安然空中對立功景象;國度維護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合法權益,決不是限於一個特定的團體,而是針對曾經進入或將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任何團體。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那種藉口為了打擊立功、維護社會波動以及堅持舉動分歧,而進犯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對人的尊嚴的粗獷蹂躪。

  刑事順序公正有獨立的規範和外延,這標誌著刑事訴訟順序能否公正不依賴於順序所生後果能否公正,也是半地道刑事順序正義觀念與順序工具主義的嚴重區別之一。刑事順序工具主義是關於刑事訴訟順序價值和功用的一種傳統的觀念。目前在在下國法學實際界地道持這種觀念的人曾經很少,但是在司法理論中這種觀念依然很盛行。這種觀念最終招致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順序是手腕而不是目的,保證刑法的施行才是其目的。刑事順序工具主義的危害是深遠的,其實際的不迷信性也是分明的。由於它割裂了刑事順序和順序所生後果的內在聯絡。沒有公正、合理的刑事訴訟順序,法院的刑事裁判即便對原告人的行為作出了正確的定罪量刑,刑事司法作為一個全體也不具有任何公正可言。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觀念的價值就在於:供認刑事順序公正和後果公正辨別有不同規範和外延的同時,為原告人取得公正審訊提供了時機,提供了一種確保原告人、裁判者和控訴方經過對等對話、協商、爭辯、溝通而共同影響裁判製造的時機。因此,第一個準繩的重要意義是,它為維護立功嫌疑人、原告人人權提供了一個合理而且符合自然法的預期。

  (二)刑罰和非刑罰辦法適當的準繩

  刑罰適當、公正次要表現為經過罪刑法定準繩,完成刑法保證人權和捍衛社會的功用。德國著名學者耶林指出,刑罰如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度和團體兩受其害。罪刑法定準繩是統一法權和司法權的限制,即以法律限制權利,從而限制了刑罰權的濫用,保證了人權。罪刑法定準繩統一法權的限制表現為刑法僅有權制止嚴重無害於社會的行為,而對司法權的限制又是經過立法權來完成的。“人們正是經過罪刑法定的方式取得人身與財富的平安,猛攻著作為社會的一個分子所該當享有的自在的疆域,而不受任何合法的侵入。”(P.520)因而,第二個準繩的根本含義有以下四點:

  1.刑罰人道。人道主義,是關於人的實質、使命、位置、價值和特性開展等的思潮和實際。其次要內容包括:第一,倡導人的尊嚴,確認人是最高的價值和社會開展的最終目的:第二,注重人的現世幸福,確認、滿足和開展人具有的真實的塵世需求和才幹;第三,置信人的可教化性和開展才能,要務實現特性的自在和片面開展;第四,追求人類的完善,要求樹立人與人之間互相尊重的真正的人際關係。雖然古代社會刑罰曾經輕緩多了,但無須置疑的是,只需刑罰存在,它給罪犯帶來的只能是苦楚,甚至是滅頂之災。刑罰人道立足於性的'最根本要求——把任何一團體都作為人來對待。所以人類應該把這種苦楚控制在人的尊嚴所能承受的限制之內。也就是講,國度必需在尊重人格、尊重人的尊嚴的根底上制定刑罰品種和適用刑罰。這是刑罰人道的必定要求。

  2.嚴厲限制直至制止嚴酷刑。格勞秀斯指出,懲罰是由於罪惡行為而招致的一種苦楚,並且以為刑罰是一種無害的強迫。邊沁以為,下列惡是每種刑罰所具有的:第一,強迫之惡,它依據受制止事物有權享用的高興水平向案犯適用或多或少之苦楚;第二,刑罰所發生之苦,當刑罰被實踐執行時皆是如此;第三,恐懼之惡,那些曾經違背法律或懼怕隨之而來的指控者必定蒙受此種苦楚;第四,錯誤控訴之惡,這種惡專屬於刑法,而且尤其是那些模糊不清之刑法及虛偽之罪,人們的普遍憎惡常常使遭到指控或非難的嫌疑犯及原告人處於一種可怕的情勢下;第五,衍化之惡,發作在遭到法律制裁者父母或許冤家身上(P.67)。刑罰是一種必要的惡的信心,曾經不得人心。正是基於這種信心,嚴酷的刑罰因其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感性而應廢止。貝卡利亞以為:“即便嚴酷的刑罰確實不是在間接與大眾福利及預防立功的主旨絕對抗,而只是白費無功而已,在這種狀況下,它也不但違犯了開通感性所萌生的仁慈美德——這種感性往往支配著幸福的人們,而不是一群陷於勇敢的殘暴迴圈之中的奴隸——同時,嚴酷的刑罰也違犯了公正和社會契約的實質。”(P.11)在在下國,燃眉之急是增加死刑的適用和改良死刑的執行辦法。由於死刑是以鮮血淋漓的直觀感受和受刑人的極端苦楚、恐懼等十分嚴酷的局面來強化刑罰的威懾效果的。在下國《刑法修正案八》在增加死刑方面曾經作出積極的努力。

  3.刑罰謙抑。謙抑,是指縮減、緊縮或許增加。刑罰謙抑,是指立法者和司法者該當力圖以最小的刑罰收入——少用甚至不必刑罰(非刑罰措施),取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無效地預防、控制立功,並教育改造罪犯。人類對刑罰的科學由來已久(尤其是在中國)——嚴酷的刑罰可以抑制立功。例如,中國古時就有:“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進而得出:“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可也。”在下國變革開放以來,由於新舊觀念的交替,多數人呈現了信仰誤區和空白,立功率大幅度上升。當局以為是對立功打擊不力形成的,於是在”重刑主義“思想的指點下,全國上下搞運動式的”嚴打“。但是,刑罰並非包治立功的靈丹妙藥。重刑化只能新增人類的嚴酷和人們對不公正的刑罰致使對法律全體的仇恨,這反而添加了立功。刑罰謙抑,要求國度和司法機關無限度地運用刑罰權,該當節省用刑,尤其要根絕刑罰過度與刑罰過剩。在中國,刑罰謙抑的次要義務是少量增加臨時自在刑的適用,對短期自在刑完成緩刑制度或許非刑罰化措施。也就是講,中國該當走輕刑化和非刑罰化之路。另外,刑罰謙抑還要求司法者在適用刑罰時寬嚴相濟。

  4.罪刑平衡。平衡,是指均衡、對稱,原指力學上的一種均衡的常常形態。罪刑平衡處理的是刑罰的分配成績,它的根本含義是“罪當其罰,罰當其罪”,也就是罪刑相順應。由於對刑罰價值及目的的看法不同,所以關於罪與刑平衡的規範也不相反。康德主張等量報應,即立功與刑罰該當完成量上的平衡。黑格爾以為,刑罰是一種報復,是對損害的反損害,是正義的回覆。所以,刑罰必需與立功同等。但是這種同等並不是康德所追求的與損害行為特種性狀的同等,而是與損害行為自由存在的性狀相反,也就是價值的同等。因此,黑格爾主張立功與刑罰完成價值上的平衡。康德和黑格爾都持報應論觀念,報應論所主張的罪刑平衡的根本價值包含在於公正。邊沁指出,假如刑罰之惡超越罪刑之惡,立法者就是製造更大的苦楚而不是避免苦楚,是以較大惡的代價來消弭較小之惡,這是一種昂貴之刑,屬於不應適用之刑。因此,邊沁提出了計算罪刑平衡的五個次要規則。邊沁和貝卡利亞都是預防論者,他們基於人道性的思索,支援嚴酷的刑罰,主張罪行之間的平衡。預防論以為,對立功人分配刑罰的準繩應該是“刑足以制罪”,其意義是一種足以抑制立功的刑罰是公道的刑罰。作為預防論者,邊沁和貝卡利亞所追求的次要是刑罰的功利性,所以罪刑平衡是完成“阻止立功發作”這一功利的重要手腕。因此,罪刑平衡之刑,在報應論中是報應之刑,它的依據是已然之罪;在預防論中是預防之刑,它的依據是已然之罪。矯正刑論者主張一般預防,刑罰應該依據一般預防的需求分配。這裡所謂一般預防的需求,次要是指再犯能夠性,也就是刑現實證學派所主張的人身風險性。行為人人格中反社會性傾向越大,人身風險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所以,矯正刑實際中罪刑平衡的內容是,刑罰與再犯能夠性相順應。筆者認、為,立功是社會危害性與人身風險性的一致,這就是所謂的立功實質二元論。刑罰不只應依據立功的社會危害性和立功之所得而對立功停止報復和預防,更應該依據立功人的人身風險性著眼於對立功人的教育、改造而到達預防立功和捍衛社會的雙重目的。因而,罪刑平衡的根本含義應該是:刑罰應該依據已然之罪的社會危害性、預防已然之罪的實踐需求和立功人的再犯能夠性來綜合確定。罪刑平衡的重要意義就在於立功對刑罰的制約性。“由於立功是團體的反社會行為,而刑罰是具有法定處分權的國度以社會名義對立功的反響,因此罪刑平衡就含無限制刑罰權的意蘊。”(P.612)

  第二個準繩的意義在於,避免刑罰權的濫用,以發揚刑法捍衛社會和保證人權的雙重功用。自從刑法存在,國度替代受益人實施報復開端,國度就承當著雙重責任:正如國度採取任何行為時,不只要為社會利益支援立功者,也要維護立功人不受受益人報復。如今刑法異樣不只支援立功人,也維護立功人,“它的目的不只在於設立國度刑罰權利,同時也要限制這一權利,它不只是可罰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線。刑法不只要面對立功人維護國度,也要面對國度維護立功人,不單面對立功人,也要面對檢察官維護市民,成為公民支援司法專橫和錯誤的章法(李斯特語)。”(P.96)

  (三)兩個準繩的順序及意義

  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的上述兩個準繩是依照先後次第佈置的,也就是第一個準繩優先於第二個準繩。這一次第意味著:對第一個準繩所要求的將人作為人對待的違背不能夠由於立功現實的真實和裁判後果——刑罰和非刑罰辦法——的適當而失掉辯護和補償。也就是講,在任何狀況下都不能為了追求所謂立功現實的真實和刑罰的適當、公正而保持將人作為人對待的準繩。這種次第的重要意義在於,絕對於追求立功現實的客觀真實和刑罰的適當、公正來講,人的尊嚴和價值是上位的,是必需堅持的;對立功現實的客觀真實和刑罰公正的追求,必需有利於人的尊嚴的維護和人的價值的進步;俺們不能依據社會次序等失掉維護之利超越了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尊嚴和價值維護之利而證明犧牲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尊嚴是正義的。對公民團體尊嚴的進犯不能經過社會次序失掉維護這種方式來抵消。刑事訴訟中的功利主義準繩——次要表現為重刑主義和所謂的從重、從快、從嚴等——要求俺們最大限制地新增人們對社會次序的希冀總額,這允許俺們用社會次序失掉維護之利來補償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在人格尊嚴和人的價值方面的所失。但是,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的兩個準繩及其次第要求每團體都應該從社會次序失掉維護中間接獲利。

  半地道刑事順序公正的兩個準繩和次第,要求在刑事訴訟中應該感性地看待追訴方和辯護方的訴訟權益。刑事訴訟順序從基本下去講是要處理國度、社會利益和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團體利益的牴觸。其中,國度、社會利益的代表者是追訴者。在處理牴觸的程序中,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和追訴機關等訴訟主體要作出互相有影響的決策,由於他們(或許它們)都是局中人,而且每個局中人對刑事訴訟的最終結局都只要無限的控制才能。因而,刑事訴訟的結局,不只取決於司法機關的舉動,而且取決於被追訴者的舉動。異樣刑事順序公正,不只取決於司法機關的追訴行為和審訊行為,而且也取決於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辯護與反駁行為。但是,在下國刑事訴訟法在規則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訴訟權益和追訴機關的職權時,由於側重打擊立功的需求,未能充沛思索立功嫌疑人和原告人的辯護權,因此經常招致訴訟中控辯單方非感性博弈、對立。其結局是兩全其美:一方面立功嫌疑人、原告人被運用不公正的刑事訴訟順序判處了較重的不公正的刑罰,另一方面國度、社會也沒有完成運用刑罰和刑事訴訟順序增加和抑制立功的目的。

  二、修正在下國刑事訴訟法的準繩

  1996年刑事訴訟法,曾經不能順應在下國社會政治、經濟開展的客觀需求,表現出非正義,所以必需修正。依據上述半地道刑事順序正義實際及其兩個準繩,筆者以為,修正在下國刑事訴訟法要堅持以下準繩:

  (一)主體性準繩

  哲學中對人的實質、人的需求、人的自在、人的束縛、人的片面開展等成績的關注,無不充溢對人類主體命運的關心。當代人類文明程序和開展的理論昭示著,必需充沛看法人的品德主體性,只要主體盲目的價值追求和發明,才有能夠完成人的自在片面開展。

  主體性準繩,首先要求確立“人作為主體”是刑事訴訟順序存在的目的。不公正的刑事訴訟順序以損害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人格尊嚴為代價,試圖強化刑罰和刑事訴訟順序的威懾效果,以期完成增加立功的目的。但是,良好的願望由於違犯了主體性準繩,使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人格尊嚴遭到了蹂躪,所以並不能增加立功。“人是目的”,是哲學本體論的規則,正象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腕”的命題一樣,是一種籠統的終極意義上的一定。“人本身就具有自由的最低價值”,決議了刑事訴訟順序公正的根本外延是,尊重人格和保護生命。因此,古代各國刑事訴訟法中都有關於嚴禁刑訊逼供、騙供和誘供等規則,各國刑法都廢棄了酷刑和肉刑,甚至有許多國度曾經廢棄了死刑。當然在明天的社會開展中,人也不能僅僅是刑事訴訟順序的目的,不是手腕。馬克思就曾講過:“每團體是手腕同時又是目的,而且只要成為手腕才幹成為目的,只要把本人當作自在下目的才幹成為手腕。”但是,人把本人作為刑事訴訟的手腕是為了更好地到達本人的目的,目的的考慮是人的價值的中心。“人作為主體”是刑事訴訟順序存在的目的,也為工具的合感性和手腕的合感性提供了根據——到達刑事訴訟目的的手腕必需是人道的、合理的。

  其次,主體性準繩要求確立人是目的,並不是指單團體,而是指人的普遍性的實質,即以人的能動性和發明性開展的需求為目的。人的實質力氣及其功用的發揚是人的普遍性的根底。而人的實質力氣及其功用的發揚最次要的就是主體的能動性和發明性的發揚和開展。刑事訴訟順序和刑罰的最高目的就是發揚人的能動性和發明性以增加立功和改造立功人。由於“人的自在片面開展”不只是人類鬥爭的目的,而且也是主體性準繩的必定要求。

  再次,主體性準繩,不只僅是對集體的要求和標準,而且更重要的是對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司法主體的要求和標準。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制定者和司法主體不能由於政治目的、社會短期效益和司法者團體的前景而無視主體性準繩對本人的約束,更不能因而而無視和抹殺刑事訴訟中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等詳細集體的需求和權益。由於“人的自在片面開展”是經過普遍的社會片面開展才幹最終完成的,這當然包括刑事訴訟順序和刑罰給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和罪犯提供的開展時機。

  總之,主體性準繩要求在刑事訴訟中,尊重每一團體,把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等詳細集體當人對待,讓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和罪犯有尊嚴地承受審訊、懲罰和改造,以完成“人的自在片面開展”。因而,修正刑事訴訟法時一方面應該廢棄那些對團體尊嚴進犯的條款,另一方面應該新增限制司法權濫用和保證立功嫌疑人、原告人權益的條款。例如:廢棄律師會晤立功嫌疑人時偵查人員可以依據需求在場的規則,增設合法證據掃除規則、無罪推定準繩,等等。

  (二)普遍性準繩

  普遍性是指某類事物中的共同屬性,反映了事物之間的依賴性、一致性和同一性,提醒了許多單一景象存在和開展的規律。普遍性準繩,是指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要遵照世界刑事訴訟開展的共同規律。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普遍性準繩,從基本上而言,是當代人類理論開展的使然。當代人類社會,國度之間、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世界一體化的趨向越來越分明。人類共同面臨的人與自然的關係,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利益關係,團體利益、個人利益和國度利益的關係,以及預防立功、保證人權的共同希冀,需求刑事訴訟法有一些普遍性的甚至是相反的制度。詳細地講,普遍性準繩的要求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從刑事訴訟順序所維護的主體需求和目的的角度而言,普遍性準繩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滿足的主體”的普遍性,二是“需求和目的”的普遍性。因而,修正刑事訴訟法時應該對一切主體的一切符合性的“需求和目的”給予對等的維護。

  第二,普遍性準繩要求刑事訴訟法對一切政黨、社會集團、團體都有普遍的品德約束力,法律面後人人對等,任何集團和團體都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第三,普遍性準繩要求刑事訴訟法在方式上具有可通約性。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表達方式上要言語精確、明晰,表達充沛翔實。假如語義上不具有明晰性、準確性,不只容易惹起不用要的曲解,而且也難以在理論中達成分歧的認可。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作為一種”文字“款式,要具有可瞭解性、可解釋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普遍性準繩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時,一方面要注重中國的法律文明,另一方面要自創、吸收世界刑事訴訟文明、民主、迷信的效果,尤其要將在下國曾經參加的一些國際條約規則的刑事訴訟的最低規範間接轉化為在下國刑事訴訟法的條文。如規則立功嫌疑人的緘默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等。

  (三)迷信性準繩

  迷信是規律的實質反映。迷信性,就是使規律性的制度耐久地發揚作用。刑事訴訟立法迷信性,表徵著刑事訴訟文明的巨集大提高。同時,刑事訴訟法只要迷信、合理,才幹失掉信仰和恪守。

  首先,迷信性準繩要求刑事訴訟立法要契合在下國社會政治、經濟開展的客觀規律。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其一,修正刑事訴訟法要順應在下國現階段社會歷史條件開展、變化的需求,如變革開放以來,依法治國的理念曾經不得人心,公民的權益認識逐漸加強,因而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要順應依法治國的需求和在下國現階段的人權情況;其二,刑事訴訟立法要具有前瞻性,要迷信預測在下國社會政治、經濟開展的將來需求。

  其次,迷信性準繩要求刑事訴訟立法要契合人本身開展規律的需求。作為人本身的開展規律,首先是生活的需求,其次是享用和開展的需求。因此,刑事訴訟法必需滿足人本身開展規律的要求,以確立人本身開展的內在尺度。由於臨時以來俺們看法上的偏向,往往以為團體只要剋制和犧牲團體利益才是崇高的、可貴的,所以招致刑事訴訟立法輕視對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合理合理權益的維護,在刑罰執行程序中只注重休息,不注重對罪犯權益的維護。而且,刑事司法理論中,經常以社會治安能否失掉維護為規範來評價刑事司法的效能,進而不惜犧牲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團體利益。這些做法只會惹起新的矛盾和更大的混亂。在下國的立功數量有增無減就是很好的例證。只要尊重團體的價值、維護團體的合理利益、促進團體才幹片面開展的刑事訴訟法才是迷信、公正的。

  再次,迷信性準繩要求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要處置好公正和效益的關係。刑事訴訟中的效益可以分為經濟效益和倫理效益。刑事訴訟的經濟效益,是指刑事訴訟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財力等經濟資源和產出——裁判的比值關係。刑事訴訟中經濟資源的消耗有兩種,一是“錯誤消耗”即由於刑事訴訟中的錯誤拘留、錯誤拘捕和錯誤審訊等所形成的消耗,它使刑事訴訟中投入的資源付之東流,不發生任何經濟效益;二是“間接消耗”即停止偵查、起訴和審訊等訴訟活動所間接發生的消耗,刑事訴訟的日子越長,訴訟順序越是繁瑣、複雜,間接消耗也就越大。因而,經濟效益準繩要求刑事訴訟活動應最大限制地增加這兩項消耗的總和。刑事訴訟的倫理效益,是指刑事訴訟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財力等經濟資源和刑事訴訟在維護社會次序、保證社會安定等方面的收益的比值。倫理效益準繩要求刑事訴訟活動應以最小的經濟收入使公民取得最大的社會平安感。一定時期的經濟效益經過努力是可以精確測量和計算出來的;而一定時期的倫理效益要精確地測量和計算出來則是十分困難的,甚至是不能夠的,但是經過和其他時期停止比擬並在確定一個引數的根底上還是可以粗略地預算出來的。經濟效益和倫理效益的總和構成了刑事訴訟的效益。效益準繩要求刑事訴訟活動以最小的經濟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普通而言,刑事訴訟順序堅持過度的效益,可以保證順序及時發生裁判後果,維護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合法權益,這將促進順序公正;公正的刑事訴訟順序不但可以保證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人權,而且可以罰當其罪,因此可以及時地發生裁判後果、防止“錯誤消耗”,新增公民的平安感,這將進步刑事訴訟的效益。這些是刑事訴訟順序公正和效益分歧性的表現。但是,在許多場所下,刑事訴訟順序公正和效益之間的牴觸又難以防止。這種牴觸次要表如今三個方面:第一,司法資源的無限性從全體下限制了司法部門對正義的相對追求;第二,在正常狀況下,刑事審訊順序公正性的加強會間接招致司法資源消耗的增大,以致於降低審訊活動的經濟效益;第三,對順序經濟效益的不適當追求往往會使正義的要求無法在刑事審訊程序和後果中完成(P.109—110)。刑事訴訟的效益假如被不適當的追求,例如從重、從快、從嚴等,順序會過於簡化,這將會嚴重損害順序的公正性。迷信化準繩要求,當刑事訴訟順序公正和效益發作牴觸的時分,應該堅持公正優先的準繩;也就是講,在對公正和效益價值停止選擇時,應將公正作為優先選擇和完成的價值,由於只要在公正失掉完成的前提下,才幹談得上刑事訴訟順序效益的進步。刑事訴訟順序的設計假如不迷信,那麼既無公正可言,又有效益可言。俺們之所以講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順序是不公正的,而且是低效益的,不只由於它們進犯了公民的根本權益,而且還在於這些順序對案件現實的看法是樹立在逼取的或騙取的原告人口供的根底之上的,它違背了迷信的看法論,常常發作錯案、冤案。“本質上,在處理社會牴觸這一特定的範疇內,順序的公正性和順序的迷信性是同一本質的不同概念。順序的迷信性不只僅是對訴訟的一種技術性功用的評價;順序的公正性也不只是訴訟順序的政治特徵。”(P.90)

  主體性準繩、普遍性準繩和迷信性準繩是相反相成的全體,缺一不可。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是一個零碎工程,只要堅持該三項準繩,才幹使在下國的刑事訴訟法更文明、公正、提高,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預知性,才幹完成保證人權、增加立功的目的和人的自在片面開展。

半純粹刑事程式公正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