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述我國刑事審判監視程式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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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述我國刑事審判監視程式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審判監視程式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或當事人啟動的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重新進行審判的訴訟程式。由於是對案件再次進行審判,所以又叫再審程式。審判監視程式是我國訴訟中的特殊程式,不是每一個案件的必經程式。確立再審制度,對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無論從法學的角度還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現行的再審制度也存在不少缺陷,特別是不加限制的反覆再審將使法院兩審終審制度名存實亡,法院判決的終局性和權威性無法保障,同時也極易導致權力濫用,不能達到立法設定再審程式所預期的目的。

  一、現行審判監視程式存在的弊端

  1、審判監視程式管轄缺乏權威性。依法糾正錯誤裁判,確保司法公正,進而維護司法權威是審判監視的第一位的職能。我國現行的申訴制度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先向原審法院提出,不服原審法院的判決才能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這在邏輯上就存在矛盾,比如病人給自己當醫生。由於同一案件由同一法院再審,很難跳出原來的思維方式,極易受到關係網或部分及地方保護主義的束縛,不能令當事人信服。

  2、審判監視程式啟動的寬泛性。現行刑訴法對申訴和申請再審時限和次數均不甚嚴格,致使一定數目確當事人長期申訴或者以同一理由、同一請求事項重複申訴,大量申訴案件久拖未定。而且一項生效裁判,幾乎可以不受任何時間和次數限制而被引發再審,導致生效裁判可能被多次撤銷,極大了終審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變相的改變了我國兩審終審制度,也造成人、財、物的浪費。

  3、審判監視程式缺乏時效性。刑訴沒有規定法院決定再審或***抗訴的時間限制,而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為判決執行完畢2年,這樣。且在實踐中,甚至若干年後,當事人仍可以通過不斷上訪,請求人大要求法院再審,或者通過***乃至法院提起再審。這種不加限制的再審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進步訴訟本錢或變相損當事人的正當權益,違反了再審制度設立的初衷。由於反覆再審,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牽制了當事人的精力,結果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受到了打擊。

  4、審判監視程式操縱的隨機性。現行法律關於發起再審理由的規定過於籠統,不便操縱:一是提起條件具有不確定性。當事人申訴、法院決定再審和***提起抗訴均能引起再審,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始終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造成損害;二是再審的審查程式具有隨意性。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法院都要經過再審立案審查程式決定是否進進再審。法院在審查中依據的程式、審查的具體期限、當事人在審查中享有什麼權利和義務等法律均無規定;三是再審改判的標準過於寬泛,缺乏性。

  二、現行審判監視程式的成因

  審判監視案件是一個矛盾的結合點,是生效裁判的效果和法律效果對立同一的結合點。一方面,為了追求法律效果,審判監視儘可能地維護生效裁判的司法權威;另一方面,為追求社會效果,審判監視又儘可能地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從形式上看,維護生效裁判的司法權威與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是矛盾的,但從實質上看,兩者又是同一的,同一的基點在於司法公正。從審判實踐來看,不服終審判決、申請再審的案件大量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訴訟原則和指導思想有偏差。我們長期以來以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為指導思想,這可以是一個原則,卻不宜作為法律原則適用,不利於維***律的權威性。(2)制度尚不能保證法院判決的權威性。法院受行政干預較多,要為大局服務,關注群眾的滿足程度,而不是以法律為最高準則,有時法院對於一些無理取鬧確當事人不公道要求都要考慮,扭曲法律的功能,也損害了法院的權威。(3)法律規定太過籠統,只要當事人以為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申請再審,使很多人不考慮法律,而是抱著“討個說法”的心理,希看通過申訴得到更權威的解決。(4)法院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包括服判息訴、讓人民滿足、保持穩定大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