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刑事內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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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對證據學的研究,增強收集、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自覺性,是司法工作者提高業務素質的必由之路。對證據學研究,證據的分類分析是一項重要的內容。“證據的分類,是學理上按照不同的標準,用兩分法對證據所作的分類。從理論上對證據作出分類,有助於對各種證據獲得更深刻的理解,掌握其特徵和運用規律,從而有利於在實踐中根據不同證據的特點正確地加以運用。”(1)現有的證據學,對人證與物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本證與反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進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作者通過學習和司法實踐,發現尚有一類證據沒有得應有的重視,這就是刑事內知證據(以下簡稱內知證據,與此相應,刑事外知證據簡稱外知證據)。本文擬對此類證據作一番初淺的探討,以引起大家的注意,達到拋磚引玉之目的。

試論刑事內知證據

一、什麼是內知證據

(一)劃分的標準

內知證據與外知證據的劃分標準是,作案人所供述的內容,是否只有通過本人作案才得以知曉。凡是隻有通過作案人親自實施犯罪行為才得以知道的內容,是內知證據。凡是作案人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得以知曉的內容,便是外知證據。這裡的“內知”,就是犯罪人通過作案才得以知曉的意思。

1974年8月30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區內的大尖山下彭家溝第二生產隊彭明忠上山打柴,在樹叢中發現一具渾身鮮血的少女屍體。他立即報了案。公安幹警趕到之前,引來了不少群眾圍觀。殺人現場慘不忍睹,受害者上衣敞開,褲子脫至膝蓋,頸部有一血洞,氣管斷裂,下部從血洞中刺出。肚子上插著一根樹枝,樹枝刺進腹部半尺多深,屍體周圍血跡四濺。偵查人員仔細勘查現場,待擦乾頸部傷洞的血跡後,發現了一個奇怪的傷口。傷口創緣不整齊,有許多小突起,呈弧長為0.7釐米的皮瓣。拉直創口邊緣,又呈不規則的鋸齒狀。而皮下斷裂的創口呈邊緣不整齊的“拉拽型”斷裂,顯然不是利器所傷。這個莫名其妙的傷口,連有幾十年破案經驗的副局長也沒有見過。一般罪犯殺人多用刀、斧、錘、棒、磚石之類,那麼該案凶手到底使用的是什麼凶器呢?

本案中,犯罪現場能為圍觀群眾所目擊的一切情況,如受害者上衣敞開,褲子脫至膝蓋,頸部有一血洞,肚子上插著一根樹枝等,知悉人較多,完全有可能傳到作案人耳中,已不是內知證據。而“奇怪的傷口”及是如何形成的,則是圍觀群眾所不能知悉的,僅為辦案人員(傷口是如何形成的,辦案人員也不知)、犯罪人所知,是一種內知證據。當然,如果偵查人員在作案人交代“奇怪傷口”及“如何形成”之前,便將此特殊情況及種種假設透露給作案人,由於作案人從辦案人口中得知了這些情況,也不是內知證據了。

公安幹警通過摸排,抓獲了犯罪嫌疑人何光學。何光學交代:8月28日中午,何午飯後去打獵,遇到打豬草的女孩子彭小麗,欲奸。彭拼命喊叫,何就用手卡昏了她。何怕她醒來到公安局報告,就用手使勁摳她的脖子,可是怎麼也摳不進去。何又用指甲剪把她脖上的肉皮剪了一個洞,手指伸進去將她的氣管拉出來,又使勁把氣管拉斷。後又用指甲剪在她的肚子上剪了一個洞,然後從旁邊的小樹上折下一根樹枝,順洞口往她肚子裡搗,因樹枝拔不出來,就留在屍體上了。(2)

犯罪嫌疑人的關於造成脖子上的傷的供述,顯然是內知證據,因為別人不可能知道犯罪人這種作案的方式。而肚子上的傷,由於已為不少群眾所瞭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只是一種外知證據了。

(二)內知證據的內涵

所謂內知證據,也就是僅為辦案人員和案件當事人(包括被害人、目擊證人和犯罪人)所瞭解的、是該案所特有的、能確定犯罪人的情節、痕跡或事物的特徵。這個定義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此類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僅為辦案人員和案件當事人所知曉,並且,犯罪嫌疑人不能從辦案人員、被害人、目擊證人中得悉,只能通過作案才瞭解到。1998年5月28日晚,上虞市東關鎮上堡村陳某接待長久未見的熟人陸某及“女友”劉某,並將自己的臥室騰出給他們宿夜。次日,陸某二人慾離去。陳妻發現放在臥室床頭櫃中的二根金項鍊、二枚金戒指不見了,只剩下裝過金器的小盒與小布袋。陳某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陸某向辦案人員承認是自己所竊,並交代二條金項鍊是從小盒裡偷出,其餘二件金器是從小布袋裡偷出。公安幹警在劉某的包裡搜得所竊之物。後陸某翻供,說是“女友”所竊,而且也不知道她把贓物裝入自己的包裡。此時,萍水相逢的“女友”已離去。報捕後,檢察人員問:“既然你不曾盜竊,怎麼能精確知道金器的具體放置呢?”陸某辯稱,是陳妻發現失竊後,說“自己放在小盒內的二條金項鍊和放在小布袋內的二枚金戒指不見了。”經查,陳妻確實說過。這樣,陸某關於金器的具體放置的供述,不再是內知證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