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刑事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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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反覆誇大要增強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界、專家、學者就當前我國的文書和裁判文書的改革進行了。以為,我國以前長期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式、重辦案輕文書的現象雖得到很大改觀,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不規範、不充分的突出題目,需要進一步規範和改革,包括其中的說理要求進行強制性的規定。針對個別法院對裁判文書的論理不夠重視,特別是對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犯罪案件的裁判文書製作中一概而論,說理含糊不清,籠統概述,不能做到以理服人,論證與說理不足的現象尚未得到有效解決,司法權威的公信力等題目。筆者根據多年來的司法實踐,對刑事裁判文書論證與說理中的相關題目談一管之見。
一、對刑事裁判文書論證與說理的熟悉
1、司法權威的公信力來源於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說明。法院對各類刑事案件審理,主要的結案方式就是以裁定書、判決書的形式向公佈審理的結果。由於法院審判經常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和盡大多數公眾不可能到庭旁聽審判過程瞭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徑就是公然自己的判決理由,使判決的根據最大限度地反映審判結果,對做出的裁定、判決書進行充分論證,以理服人,以理取信於民。所以,進步刑事裁判文書質量,增強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進步司法權威的公信力有著重大的意義。
2、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有著無可替換的作用,也是落實司法為民、反映民眾意見的綜合體現。在進步公眾法律意識的條件下實現判決與公眾意見一致,更需要通過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來體現,民眾的法律意識會在與自己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具體判例中培養起來,對裁判文書的公道論證與說理,讓社會和民眾相信判決的公正與公道,從而接受判決,對進一步進步公民法律知識和法制起到積極的作用。
3、刑事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犯罪案件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拯救和教育罪犯尤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數簡單案件相對的裁判說理輕易把握。疑難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僅有諸多法外因素滲透,還面臨著價值判定的挑戰。法官在對抗確當事人之間對裁判的論證尤為必要。假如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充分,依據法庭查證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會自動放棄狡辯,認罪、服判,也可避免案件的上訴和申訴,真正達到拯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對促進法官司法實務水平進步,推進法官的職業化程序有著積極的意義。在當今依法治國普及公民法律知識的條件下,公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進步。社會對職業性法官的呼聲更加強烈,對法官能否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社會監視力度也在不斷加強。所以,裁判文書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標誌,法官司法實務水平的進步反映在裁判文書的論證與說理中極為重要。真正將裁判文書進步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有駕馭法庭審判的能力,而且具有研究、推理、、判定、解決各種複雜疑難案件的能力,還要具有演繹、回納、論證、說理的文字功底,將所審結的案件以規範的法律用語,簡捷的文字方式,論證講理的在裁判文書中表達出來,展現在社會和公眾眼前的是一份讓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權威的裁判文書,才能進步法院在社會上的公信力,真正實現司法為民、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目的。
二、如何對刑事裁判文書充分論證
裁判文書論證的條件離不開審判活動,法院只有依法對個案進行審判以後才能做出結論性的裁判結果。
1、審判活動中經過法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是製作裁判文書的基礎。裁判文書要儘可能反映庭審活動的全過程,要按照庭審中依法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來製作裁判文書。它除了在文書格式上採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訴論文書樣式》的規定製作外,在內容上應當全面反映庭審活動。,有個別裁判文書誇大要張揚法官的個性,脫離樣式的規定任意將裁判文書的製作混同於撰寫學術論文,追求長篇大論式的風格;有的根本就不進行論證、說理,過於簡單化,不區分個案事實情節,以至於裁判文書任意製作,失往了法律的嚴厲性。實在裁判文書的製作一定要根據個案情況,該長則長,該短則短,而且能短則短,是非適宜。